2024年4月2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3—2024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石佳宇老师以《在罪与非罪之间——论领取错误汇款的刑法评价》为题,与法学生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员敖博老师参与会谈。
石佳宇老师将本次的汇报划分为五个部分与大家分享——“问题的提出与引入”、“盗窃、诈骗犯罪成否之分析”、“侵占罪成否之分析”、“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交叉”、“类案分析之意义与启示”。
首先,石佳宇老师以领取错误汇款的几个案例展开,辅以财产犯罪的基本分类介绍,就“领取错误汇款是否构成转移占有的取得类财产犯罪”的问题展开探讨。石佳宇老师指出,上述问题的焦点在于取款人因他人错误汇款而增加的存款债权是否有效;即使有效,取款人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取款人秘而不宣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石佳宇老师结合日本案例、学理上的驳斥意见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且深入的分析。
接着,石老师就领取错误汇款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于领取错误汇款是否构成不作为诈骗犯的问题,石佳宇老师从保证人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作为义务的来源、披露义务衍生的作为义务的类型这三个角度上进行了回答。最后,石老师指出错误汇款行为无法构成取得型财产犯罪。
在第三部分,石佳宇老师向大家介绍了领取错误汇款构成不转移占有的侵占罪的两个基本观点,而后提出“存款债权是否能构成侵占罪的对象”以及“存款现金的占有及其所有权归属何人”两个衍生问题。石老师通过阐释侵占的法律规定、所指向的对象、所侵犯的法益、侵占的行为以及债权是否能被“所有”、“债权”是否是“财物”、什么是领取错误汇款情形中的构成要件行为,又通过分别分析存款名义人占有存款现金与银行占有存款现金,结合比较法的视角以及国内外不同的法律规定,最终得出领取错误汇款的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的结论。
在第四部分,石佳宇老师分别讨论了“无罪说、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不当得利与盗窃、诈骗犯罪”以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三个议题。在“无罪说、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部分,石老师认为:“领取他人错误汇款的行为虽然具有类似财产犯罪的‘可罚性外观’,且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由于其行为无法该当于现行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之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错误汇款人只能主张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不当得利与盗窃、诈骗犯罪”部分,石佳宇老师指出,就不当得利与盗窃、诈骗罪的关系而言,重要的是行为人取得不当得利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是“盗窃”、“诈骗”的行为。领取人对银行的存款债权真实有效,所以其领取错误汇款的行为虽然是“得利”行为,但并不是“欺骗”行为,更没有“转移占有”,因此不构成夺取型财产犯罪。在“不当得利与侵占罪”部分,石老师从《刑法》第270条入手展开分析,得出结论:不当得利不是侵占罪的先决条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对于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仍然要单独判断行为人是否对犯罪对象成立“占有”,其终局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受害人的所有权。
在第五部分,石佳宇老师对以上内容进行了总结。石佳宇老师指出,在财产犯罪体系内,注意各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应寻找不同犯罪之间的共性并区分其特别之处,重点要把握不同类别的财产犯罪的典型构成要件行为;在刑法与民法两大法域之间,要处理好民法基础理论在犯罪认定中的地位,同时还要评估好刑法的谦抑性和刑事不法判断独立性之间的张力;要注重构建要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摒弃直觉性的定罪思维,对刑法的介入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
最后,敖博老师就本次的分享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作出点评。敖博老师认为本次的分享视野广阔,汇报内容横向结合中外,纵向融合刑民,立足于实践,以小见大,提炼出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之间的关系。同时敖博老师强调,识别实践中的裁判分歧并对这些分歧做出合法理的解答,应当是法学研究的任务,法学生应当关注实践、提升问题意识。此外,敖博老师还就本次汇报内容的未来问题走向做了详细讨论,指出刑事立法有辐射的效应,故而犯罪化的考虑、入罪的论证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至此,本次判解工作坊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丨方 菲
供图丨方 菲
审阅丨黄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