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长三角金融法治论坛: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会议在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实验大楼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协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承办,环太平洋律师协会支持。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宋晓燕教授主持。宋晓燕教授隆重介绍主要参会嘉宾,对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与会专家齐聚上海财大见证2024金融法治论坛的盛大开幕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先生向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发表致辞。李飞主任委员指出,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法治和金融是孪生兄弟,相伴而生,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本次论坛围绕金融争议解决的立法前瞻、司法实务、法律服务和金融争议解决的人才培养,以及金融争议案件的公众普及等分享智慧经验,对相关立法完善很有价值。希望长三角金融法治论坛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大胆实践,越办越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莫负春先生在致辞中提到,解决金融争议需要法治保障、需要与时俱进。本次论坛聚焦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富有现实意义。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金融法治建设,离不开各位与会专家集思广益提出真知灼见,他还对各位专家长久以来对上海金融法治建设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人才培养在金融法治建设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希望国内外机构协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共同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发表致辞,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长期在金融法治领域深耕、热忱付出的专家表示诚挚敬意。赵红院长指出,本次论坛是一场“春天里的学术盛会”。在建设金融法治强国的战略背景下,这个春天也必然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春天,也是金融法治阔步向前的春天。长三角地区是全国经济的领军力,是统一大市场的先行者,更是金融创新的试验田。本次论坛恰逢其机、正当其时。金融司法是金融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期待以本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凝聚法律共识,聚焦金融纠纷疑难问题,把智慧发挥到金融争议解决上,辅助金融法治决策,为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科学参考和理论支撑。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30届会长李志强律师在致辞中回顾了长三角金融法治快速发展的历程,提到2022年3月12日在安徽芜湖隆重启幕的首届长三角金融法治论坛、2023年2月19日于江苏镇江成功举办的2023长三角金融法治论坛,对投身金融法治实践、为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伟大事业作出贡献的专家致以崇高敬意。李会长重温了2017年11月12日在英国伦敦举行的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理事会,认为中外法律人合作共赢、互利发展的道路是光明宽广、世代绵延的,人类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长河是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最后,李会长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刘元春教授在致辞中表达了对各界专家朋友的感谢。刘校长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金融建设呈现法治化保障的新动向。本次论坛的具体议题紧紧抓住当下各方面都较为关注的金融法治问题,特别是如何进一步优化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促进长三角合作发展,与国家战略高度契合。他希望本届论坛能够汇众智、建良言、聚合力、谋发展,共同为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法律研究》(2024年版)首发式暨经典案例得主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由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30届会长李志强先生主持。
1.2023金融市场经典案例点评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监事长张宁女士介绍了2023金融市场主要经典案例并作出点评,表示在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中,这些平凡又非凡的案例中蕴藏的重要启示值得研究、借鉴和推广。
2.2023金融市场经典案例得主颁奖仪式
张宁女士、宋晓燕教授为2023金融市场经典案例得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奖杯并表示热烈祝贺,6位企业家代表登台领奖。
3.《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法律研究》(2024年版)首发式
首发式上,张宁女士,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敏女士,上海市法学会原副会长李芮女士,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中国司法管辖区候任理事、上海市政协常委陆敬波先生,芜湖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吴俊洋先生,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陆原先生向长三角地区的10位法学法律工作者和20位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代表赠与新书。
4.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聘任仪式
聘任仪式上,张宁女士、李志强会长为受聘研究员周海晨、欧龙、樊健、何佳馨、刘洋颁发证书。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中国司法管辖区候任理事、上海市政协常委陆敬波先生主持。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发表题为《全球化背景下金融争议解决的趋势展望》的主旨演讲。刘晓红教授首先归纳出金融争议发展演进的三方面深度观察,一是金融纠纷数量随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爆发式增长;二是金融争议的类型随金融产品与服务多样化日益复杂;三是金融与科技进一步深度融合发展为金融争议带来了新的挑战。其次,她以迪拜为例介绍了世界范围内金融争议解决的创新实践,点明仲裁因其灵活、高效和保密的特性而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并且随着ADR运动的兴起,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途径也在金融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再次,她总结了中国仲裁机构在金融仲裁领域的积极探索,主要体现为:以专业化助力金融争议的准确化解、以多元化助力金融争议的灵活化解、以数字化助力金融争议的高效化解。最后,她提倡在裁判理念和具体机制层面,建立金融监管与争议解决机构的协同善治,借此对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健康发展筑起坚固法治屏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先生以《拥抱金融改革创新,助力金融法治国际化发展》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深入阐释了金融法治国际化发展的三方面认识。一是,全方位推进金融法治国际化创新化发展,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有实现金融法治化,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才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创造公平有序运行和竞争的金融市场,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二是,全方位推进金融法治国际化是当下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的本质要求。金融法治也必须主动拥抱和迎接新机遇和新挑战,兼顾“促进创新”与“维护稳定”两个目标协同发展。三是,“一带一路”建设也要求全方位推进金融法治国际化发展。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底线,建立有效的国际化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才能保障金融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先生以《同向而行:金融赋能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仲裁发展展望》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对如下三个方面做了详细分析:一是,金融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是金融中心建设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金融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二是,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功能作用。仲裁的保密性、仲裁协议相对性、规则适用开放性等特点在助力解决典型、新型、涉外金融纠纷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三是,对仲裁推动金融赋能长三角一体化提升予以展望。他建议进一步发挥仲裁在提供专业性、国际性和商事性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方面的优势,与法院的裁判形成有益互补。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围绕《寻找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共同机理》发表主旨演讲。他从六个方面展开系统翔实的分析:一是,金融商事争议的界分,包括金融纠纷与金融商事争议的界分、金融商事争议与金融消费争议的界分,探讨此等范畴有无共同机理。二是,商事争议解决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界分,他提出商事争议解决在调解、仲裁、司法三渠道之外,还遗忘了“磋商”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三是,商事争议解决的三个维度,即以磋商为基点展开的市场维度、以调解与仲裁展开的社会维度和以行政介入展开的行政维度,这代表了商事司法的三个面向,即市场、社会和行政。四是,重塑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底层逻辑。他对金融是否依附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商事争议解决能否独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五是,纳入“长三角”因素,对于“文化”/“地理”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导向抑或市场导向加以释论。六是,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想象与行动。他提倡在地区共同立法、地区司法、临时仲裁、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展开具体而卓有成效的行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宇教授围绕《在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中如何尊重意思自治》的题目展开主旨演讲,讨论意思自治理念如何在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中得以贯彻。李宇教授认为,需要更加尊重契约并允许当事人在契约之外创设其他法律关系。他列举如下三例加以阐释:其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问题。“无效”的认定既不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不利于其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对于金融监管秩序的维持也于事无补;而“有效”的处理模式在合同解除清算结果上更容易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其二,资管和信托领域愈发强烈的主体化需求。我国《信托法》未明确承认信托具有主体资格,导致交易实务上和司法争议解决上的诸多困难。当事人创设主体的意愿在现行民法典开放式定义下可通过解释为非法人组织得以实现。其三,不动产信托领域的法律发展。可通过各机关联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率先开展地方性试点,由下至上推动国家法律变革。这是金融创新时代更需要重视的一种法律发展方式。
国际御准仲裁员协会前主席弗朗西斯·沙勿略以《全球条约框架面临的最大挑战》为题作视频主旨演讲,探讨论什么才是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的最适当方法。他指出,传统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的方式是临时仲裁、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或者适用仲裁机构规则。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对争端解决机制(ISDS)普遍抵触,投资者经常在和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的仲裁中以大额裁决获胜,这遭到不少批评。但是这实际上可以通过起草详细的条约来解决,并且传统的私人临时仲裁机制并不适于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他认为,唯一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成立一个常设多边投资法庭,合格独立的法官基于规则的透明程序参与,配合适当的上诉机制,有望实现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论坛一:长三角金融商事争议解决
论坛一由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先生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老师就《普惠金融的司法成本》这一主题展开分享。他分析了普惠金融给金融司法带来的挑战。金融案件审判呈现小额化的趋势,“立案难”问题反映强烈,而法院并不想成为金融机构的“催收”部门,这背离法院作为公共司法机构的功能。由此带来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分配、司法成本应由谁承担、如何为司法“定价”等问题。法院如何“减负”在理论上有内部和外部方案两条路径。内部方案是指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创新,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速裁机制、金融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预查废”机制以及以保促调、赋权公证、支付令等方式化解。外部方案是指诉源治理和健康的金融市场风险防控制度环境构建,前者包括案件分流、专业化的金融纠纷调解、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协同;后者涉及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贾希凌教授作《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纠纷解决》的主题演讲。贾教授指出,随着金融监管加强和经济环境的下行,资管行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爆雷”事件。问题焦点在于托管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否共同受托人。信托法规定共同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分先后、轻重和主从。若要改变共同受托人的地位,就涉及一些基本理论争议。在证券投资基金结构上,主要有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和德国的二元信托论两种模式,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不会涉及共同受托人地位的问题。中国基金结构则有自身特色,包括组织型和契约型基金。贾教授认为,在金融商事纠纷解决中,特别是涉及信托的情况下,应当关注意思自治的边界、约定和法定义务的区分以及相应的职责范围的划定等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就《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的认识问题》发表演讲。郝教授梳理了我国将调解纳入争议解决框架的历史过程,他指出,调解协议在我国起初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后来被赋予合同效力,但此种调整机制存在法理上的不足。自2011年始,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此制度施行效果很差。域外法上,经过正式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和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完全相同。针对虚假调解问题,郝教授指出,是否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预防虚假调解是两条不同的路径。调解协议形成之后,一方若对调解协议效力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否认其效力;在调解协议的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可主张调解协议无效。可见,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通过事前的诉权赋予,还通过执行阶段的不予执行来防范虚假调解问题的出现。故司法应当正式承认调解的法律效力,将其作为执行根据在法律上确认下来。
芜湖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吴俊洋律师以《房地产领域金融治理》为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房地产领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需要采取有效的金融治理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地产领域是金融资本输出的重要方向,房企债务危机深层次涉及金融治理,其根本是制度运行问题,金融法治在其中至关重要。须以适当的机制界定房企合理的融资需求、评价房企的融资信用、防范系统性的债务风险。就预售资金的监管而言,监管部门的繁琐审批程序导致预售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率降低,可采取如下措施应对:一是将预售资金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遵循行政比例原则、公开原则,提高使用效率,提高预售资金监管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二是引导、支持金融创新,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风险、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业务;三是统筹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关系,管控好增量,建立有效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制定可靠的发展规划并有效执行。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陆原律师作题为《资管产品纠纷投资者维权路径研究》的演讲。他认为,应以诉讼与非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为信托类资管产品投资者确立维权路径。就思路而言,资管类的业务分诉前调查、非诉服务、诉讼服务三部分处理。投资者通过对资管机构、资管产品以及底层资产等环节的调查,基本上可以判断出一个资管产品是否具有刑事风险或者能否进行兑付,以较小花费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维权。法院在信托产品纠纷的实务操作中,存在将监管机关的产品定性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现象。若未经过行政机关的投诉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下一步处理。资管产品纠纷如果可以吸取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类案件中的经验,示范判决加上平行调解,将对法院处理积压的私募类、信托类的资管产品纠纷大有裨益。对于资管类案件,法律共同体需要有整体的认识和安排,提倡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此类纠纷。
与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徐之和部长进行与谈,对五位嘉宾的发言予以高度肯定。关于黄韬教授的演讲,徐部长指出,所有的争议解决机制都有成本,仲裁的成本甚至更高,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能会让仲裁机构等产生额外成本的支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自的功能是期望预先形成的共识。关于贾希凌教授的发言,徐部长从仲裁实践出发加以分析,他认为托管人的责任停留在保管和监督义务,保管义务争议较少,监督义务有很多值得探讨的空间,特别是投资人对于基金指令的划付以及划付指令所对应的投资的合理性问题。从证券和信托法整体的认定来看,托管人承担责任的边界应当独立,不能混淆。对于郝振江教授的演讲,徐部长认同应当赋予调解协议法律上的强制力,在中国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下,更应当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以加强商事调解的功能。对于两位律师谈及的房地产和资管问题,徐部长指明,这是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中两类比较常见的案件,其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裁判者和专业律师解决,形成更加有利于投资者、市场主体以及市场秩序的有效争议解决机制。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牛玉兵教授在与谈中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对纠纷解决越来越被重视,争议解决机制有逐渐精细的趋向,人民调解的数据自2002年回升,2010年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数量超过800万件。但需注意的是,调解数量处于高位状态,调解员数量却下降,这种变化背后隐含的整体性变化可以概括为精细化。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在金融争议的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调解的特性如何重视、金融调解的机制如何加强,都是未来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将金融纠纷的调解放入整个调解机制观察,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方面引入精细化理念。但同时应当思考精细化发展的限度。
论坛二 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保障机制
论坛二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以《当仲裁遇见制裁:冲突与协调》为题作演讲。沈伟教授提出两个重要问题:其一,一国制裁引发的商事纠纷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其二,我国法院能否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涉制裁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通过考察与经济制裁相关的商事仲裁法律问题、经济制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之内在冲突、制裁和投资仲裁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三个议题,可总结出两大难点:一是法院面临公法(反制裁)和私法(商事仲裁)解释和适用两难的问题;二是国际仲裁机构面临经济制裁规范和国家保护投资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对此,沈伟教授分别从仲裁机构主体视角、立法者视角、司法者视角寻求解决思路。他认为需要完善制裁法律,避免对商事仲裁造成过分冲击;以把握商事秩序稳定性与制裁法律安全性之价值取舍为前提;保障我国企业在商事仲裁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颁布法院司法解释等方法,妥善处理制裁对仲裁程序的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努力形成国际商事仲裁和制裁冲突协调的“中国方案”。
南京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以《比例连带责任的叠加责任属性与追偿规则设置》为题进行演讲。他指出,随着证券虚假赔偿诉讼接连出现以亿元乃至十亿元为单位的天价判决,多主体侵权人的比例/部分连带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司法现实。缪因知教授通过梳理学说和界定概念,指出虚假陈述的分别侵权人的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紧密关联,故而对同一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形成牵连或叠加关系。当比例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受到诘难时,“半叠加”的分别侵权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法理基础。叠加的对外责任比例在制度设计上不是最终的、必然的比例,任何已经担责的债务人因此均有权对其他债务人提出追偿。追偿可以分为“转嫁式”追偿和“分摊式”追偿两种模式。在追偿启动点上,可以区分两种分摊模式,一是不与转嫁模式兼容的“单层分摊”模式,二是与转嫁模式兼容的“多层分摊”模式。与有顺位主义的立场一致,缪因知教授主张一种更精细、更契合实质正义的多层分摊模式。此时债务人必须有追偿顺位。后位债务人对外担责后,可以先主张向责任更重的层次的债务人转嫁;如果前位债务人无力担责、无法被转嫁,则其可以要求本层次的其他债务人分摊。被转嫁人同理也可以主张转嫁债务到前位债务人或要求本层次的其他债务人分摊。
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申黎律师以《跨境金融争议解决的管辖困境及仲裁机制的优势》为题,分析近年来跨境金融业务的蓬勃发展及趋势,总结出跨境金融争议在管辖中存在诉讼成本增加、诉讼风险凸显、执行障碍等三方面困境。困境发生的原因包括:主合同常适用境外法或由境外司法机关管辖;从合同方面所涉增信措施却往往因标的位于中国境内而适用中国法,由此导致从合同管辖机构与境外主合同管辖机构不一致。对此,申律师认为,仲裁可以作为有效解决跨境金融争议的对策方案。不仅因为仲裁在跨境执行层面、案件统一协调方面有其天然优势,并且在于选择境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管辖可便于财产和行为保全。而在选择境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时需要注意,财产保全不能当然适用《纽约公约》,境外机构的临时措施在中国境内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此时可以将仲裁地约定在境内,理论上可以识别为中国的涉外仲裁从而可能得到法院协助的保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风险。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候任官员李建律师围绕《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保障问题》展开演讲。李律师从争议解决的无讼和非讼两方面切入,指出无讼的理念在中国古代法治文化中早已有之,也是习总书记提倡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这是一个人人追求的理想状态。另一方面,在非讼思维上,和解、调解的话题一直被热议和重视。李建律师通过引用北京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实务案例,认为非诉机制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意思自治,在调解过程中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考量,并且相对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在执行上更有实效。但同时应当要注重调解机制的衔接转化程序,以更好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在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中,非诉机制的认同对于金融纠纷难题破解至关重要。
与谈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秘书长龚骏先生做与谈发言。就金融商事调解,龚秘书长认为,在政府、市场,行业三驾“马车”带领下,调解对于缓解法院纠纷解决压力非常重要,在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中也扮演关键角色。但我国金融商事调解真正落地仍需要走很长的道路,一是中国百姓传统诉讼思维需要转变,二是大量当事人缺席造成的调解困难现状需要改善;三是诉调对接使法院压力激增,调解强制执行力的贯彻需要多方协助、共同努力推进。关于跨境金融争议解决,他认为跨境金融纠纷中的自主协商劣势明显,容易发生利用协商转移资产、逃避协议的情况,提醒债权人及时把控协议期限,为日后诉讼、仲裁做好准备。同时应当在设计合同时尽可能考虑到域外管辖的不确定性,约定主从债权人于同一个仲裁机构管辖利于其权益保护。关于仲裁与制裁的冲突与协调,他指出需要思考是否符合当事人预期,是否应纳入金融秩序、公共政策的考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与谈中围绕比例连带责任展开分析,他指出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我国以往裁判中大多是全有全无的责任承担思路。比较法上,美国对于多数人之债的损害责任分担方式有分摊式和追偿式。后者是一种中间责任,而分摊式则是每个债务人承担一定额度的终局责任。德国民法典第421条、第840条均涉及债务人复数的情形,前者为意定连带之债,后者则为法定连带之债。德国法语境下,连带之债产生的核心前提为,债权人针对多个债务人的债权只涉及同一利益,而且多个当事人必须处于同一个位阶,德国在连带债务或责任的规则适用上,也经历了从传统的全有全无模式向美国式比例连带责任的发展路径。日本法早期借鉴德国法,根据行为违法性作为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但存在逻辑上的不周延,后期也学习美国逐渐演化成混合责任制。我国当前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采取的比例/部分连带责任模式,性质上有不真正连带责任说、独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说、补充责任说等解读,至少对于此前全有全无的连带责任是一个弹性补充。
闭幕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老师作总结发言。吴弘教授指出,金融商事争议解决面临新的任务,本次论坛在金融强国背景下有重大学术价值,契合金融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他指出,与会专家的精彩发言对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护航提供了理论支持,感谢各位专家学者贡献智识。吴弘教授认,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需要在传统模式上创新,注重自主协商、行政介入等多元发展,协调多种方式衔接,以提高解纷效率。在公法与私法的协动上,处理好契约自由与公共秩序、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同时强调,金融商事监管要注意精准区分不同金融场景和投资者层级,长期研判市场规律,以推动金融商事争议解决。
供稿 | 陈美帆
供图 | 会务组
审阅 | 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