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下午,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金融强国建设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术研究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学者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携程集团、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库克中国、西南证券、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上海尚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等嘉宾出席会议。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杰普教授主持。周杰普教授指出,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应有之义,而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样是其重要内容。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卢玮老师向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发表致辞。卢玮老师充分肯定了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东光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华东政法大学利用其商法、金融法的优势学科,建设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发展迅速的投资者保护基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有着密切联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日即将到来之际,讨论金融强国背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极具意义,是一个有高度、有深度、有温度的话题,与国家的发展战略相契合。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围绕“监管法视阈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展开研讨,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秀全教授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三个维度》为题作报告。郑少华教授首先阐释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界分的理由与意义,认为观察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从交易(市场)、监管、自律三个维度切入。郑教授认为金融法治的目的要回归到金融本身,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作为双中心,为市场的基本运作提供动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教授以《基于金融消费者与普通合格投资者双重视角的适当性监管问题》为题作报告。殷教授梳理了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概念区分,指出部分金融消费者兼具消费者和普通投资者双重属性,还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监管规范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监管的建议。

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常务副主任汪鸫以《金融纠纷调解中的若干热点问题—基于纠纷调解实践》为题作报告。汪主任阐释了金融纠纷调解的四个要点: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一般性消费者保护的区分及基本要求,二是金融纠纷调处的法定性尚不明确,三是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存在瓶颈,四是金融纠纷疑难问题的合议机制。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厚忠律师以《智能投顾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题作报告。王主任围绕市场准入、算法黑箱以及信息披露三个部分展开详细释论,指出应从资本、人员、场所、系统、风控、反贿赂等六个方面设定市场准入条件;通过公权力机关监管、自律组织和私人诉讼监督三个途径进行算法黑箱防范和处理;在信息披露方面重点关注算法、利益冲突、信息收集使用、合规审查等内容。

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陈洪杰教授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维度出发,认为两者区分涉及责任的分配,以及政府的保护力度。陈教授赞同了殷教授对于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区分方式,认为可以通过进入资本市场的议价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来判断某一主体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展开,认为当今金融交易复杂化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更多困难。但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各界已经达成共识,各国相关制度建设包括世界银行的良好经验有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库克中国DPO单捷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官,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隐私的角度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认为虽然在金融领域对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区分存在不同理解,但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而言,不同理解并不会带来太大差异。金融领域针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涉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监管视角下存在多重责任和义务。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围绕“交易法视阈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展开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任超教授主持。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董溯战教授以《高房价与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宏观调控法思考》为题作报告。董教授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概念、高房价损害住抵贷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切入,阐析了高房价损害住抵贷消费者权益宏观原因,包括资本流量管控失效、资本流向管控失效、资本或资产不当出境多三个方面,并针对此作出住抵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宏观调控法思考,提出完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完善直接税立法、制定离境税和弃籍税的建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种范式的关系》为题作报告。刘教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法范式和经济法范式及其实质、观念基础和保护方式展开详细分析,通过对照,他提出消费者的定义应该由传统的“为生活需要购买”调整为“非经营性非专业性购买”的新思路,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该走向经济法范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孙斌法官以《论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为题作报告。孙庭长讨论了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维权风险等问题,指出其成因在于数字金融法律体制有待健全、金融机构缺乏严密的内控机制、数字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不高等因素,认为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从加强顶层立法设计、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控制度、促进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三方面寻求出路。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以《“自动扣费陷阱”消费维权的法律路径》为题作报告。刘律师从“自动扣费陷阱”历史和现状切入,梳理了自动扣费陷阱治理的历史沿革,分析了自动扣费设计存在的技术与法律问题,提出应推动电商法、消法修订,推动支付技术标准改革,利用公益诉讼等有效措施提升消费者保护水平。

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助理侯利阳教授首先总结了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区别;其次,侯教授认为消法与民法的较大区别在于,前者脱胎于合同法,聚焦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而目前较为古老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存在意义有待商榷;最后,对于消法重点关注公共利益而非私主体问题的观点,侯利阳教授予以质疑。

携程集团副总裁、法务总经理杨钦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两部分,针对普通的产品和服务和针对特殊的产品和服务。认为目前普通的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政府、舆论、法院等途径已经较为完善,而特殊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较为稀缺,因此应当重视。同时提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对企业权益予以关注。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新忠首先探讨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称赞“非经营性消费”是对金融消费者较为准确的定义。随后分析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区分意义,认为普通的金融投资者存在信息安全、维权难度等风险。运用消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引入公益诉讼、增加监管部门监督等好处,并举例说明了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佳乐律师从自身工作角度认可了本会议题的重要性和实务性。提到九民纪要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免责事由区分适用于普通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是考虑到两者的受教育程度与投资经验不同。但对“高教育程度”等评价标准,徐律师提出了疑问,认为实际操作中认定该标准存在困难。

自由讨论环节
自由讨论环节,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洋老师结合其在金融法院的工作经历,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最重要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法律效果不同,而这一意义体现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两者的义务程度不同,过失相抵原则在此区分中有适用价值。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宏律师分享了其在司法实务工作中的个人体会,表示司法实务中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应当注重合同纠纷与金融纠纷的区分。监管部门应当自上而下统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想,在注重监管效果的同时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杰普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任超教授作总结发言。

任教授总结会议议题将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放在金融强国背景下讨论,梳理本次会议发言内容从宏观到小的交易环节、从理论到实践。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本质是保护参与金融市场的所有投资者及消费者,使其免于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受到经营者的侵害。从监管角度应通过制度的构建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从自律的角度看,应是人民的金融参与者而不是资金的投机者。任教授希望本次会议能够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提供可参考的方向,为金融投资者的保护提供更好的思路,并对与会嘉宾的知识性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