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事实、证据与论证”学术圆桌会议在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知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樊传明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舒浩助理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熊晓彪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嘉源博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黄泽敏老师首先对各校师生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请两位主讲老师做报告发言。
老师主旨报告
第一环节,樊传明老师做了题为“证据相关性的逻辑标准与裁判规则”的报告。报告聚焦于证据相关性问题,探讨了国内学界对于证据相关性的共识与研究转向,并针对于证据相关性存在争议时的裁判规则,新技术背景下新类型证据对证据相关性认定的挑战这两项疑难问题,介绍了多种证据相关性的相关理论,检验了各种理论如何解决证据相关性认定问题,并综合各项理论提出了可供采用的裁判规则。

就樊传明老师的报告,中山大学法学院熊晓彪老师指出,证据相关性是证据法的逻辑主线,其与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在新型证据迭出的背景下,相关性的根本原理方面的原则需要澄清,故报告中的研究很有价值;同时,他对于报告中将证据相关性与决策基础牢固性相联系的论点提出了疑问,并指出该研究的落脚点需要联系于我国具体的法规则维度,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障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知文老师也肯定了报告中研究的意义,他提示同学们要从中获得启发,明确法律方法研究作为司法中的法理学问题,其不能“为方法而方法”,而是要落脚于指导规则的确立与裁判,勉励同学们树立在法律方法研究中的问题导向意识;同时,他指出,报告中的研究内容多是在为证据相关性建构逻辑标准,而对标题中的“裁判规则”的总结仅在结论前后,其标题与内容逻辑不对称的问题应予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张嘉源博士认为该研究主要是“真空化”的研究,而与中国实际结合较少;针对报告中提出的裁判规则,他认为若联系中国实际,则因该规则而获相关性承认的部分证据,可能又会因印证规则而被排除,故研究中的裁判规则虽有理论意义,但现实意义存疑。

第二环节,徐舒浩老师做了题为“客观概率事实的司法证明”的报告。报告结合了几个经典案例,从客观概率事实的定义出发,阐述了客观概率事实证明在实务中的广泛应用,审视了客观概率事实与主观概率事实在证明模式上的差异,分析了其差异原因并提出了客观概率事实的司法证明模型。

就徐舒浩老师的报告,樊传明老师认为,报告中提到的“追踪证据”并非是全有或全无的,在证据细节丰富后,“非追踪证据”也可能转化为“追踪证据”,因此应修改报告中的部分案例以做出区分。其他各位老师则在讨论后认为,该报告的研究内容精致而新颖,但报告中存在大量新概念,尤须做出严格的界定。

黄泽敏老师提出了报告中的几点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是贝叶斯公式在证据分析中的可靠性问题,尤其是先验概率是否存在证成的空间;其次,对于证据进行位阶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因为相同位阶在不同案例中似乎存在内在不一致的情形,以致于瓦解了位阶这一概念;最后,宏微观事实之间的界限是不确定的,需要重新厘定。
随后在场的各位老师就以上两个报告中的要点与值得探讨的问题展开了丰富的学术讨论,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学生专题报告
第一环节,来自我校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王文轩、孙博宁同学分享了题为“‘论证’的概念谱系探讨”的报告,由王文轩同学主讲。报告中详细梳理了不同领域的、经典的、当代的论证概念,辨析了论证的概念与相关概念,阐述了论证的基本结构与图尔敏论证理论,并介绍了论证理论的古代发展与论证的分类范式。

第二环节,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黄寒同学分享题为“司法解释中的定义问题研究”的报告。报告内容详实、充分。各位老师就其报告中研究计划的研究方向、可行性、特别是研究中需要注意界定区分的相关问题等提出了切实而丰富的建议。

提问交流环节
在最后本次圆桌会议的提问交流环节中,各位老师鼓励参加圆桌会议活动的同学们勇于表现,积极交流。在场同学们对报告提问踊跃,老师们耐心作答,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互动交流。“事实、证据与论证”圆桌会议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 |窦益诚
供图人 |陈科羽 司慧旻 孙博宁
审阅人 |黄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