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ESG责任投资与法治发展”首期论坛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3-10浏览次数:132

202431日下午13时,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上海仲裁协会金融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2024“ESG责任投资与法治发展”首期论坛《碳排放权交易与碳金融的最新发展》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号会议室成功将举行。



本次研讨会旨在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出台的新背景,通过理论研究人员、实务工作者的协同交流、互相讨论,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发展的理论认识和实务问题作进一步探索,以期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碳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为“双碳”达标作出有益贡献。

本次会议议程分为“主旨演讲”和“专题讨论”两个部分。“主旨演讲”环节分别从法理分析和法治实践两个维度分析碳市场高效运行和有序监管的关键问题。“专题讨论”环节则由研究机构理论人士和实务部门的从业人员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的理论根基、运行现状、法律风险及法治应对作出了有益探讨,为与会嘉宾及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建议。


开幕式主持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



本次会议首先由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陈选娟发表致辞。陈院长指出,《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强化我国气候法治的关键举措,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2024226号,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的管理体系,提升上海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治理能力,加快培养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此次研讨会高度契合决议的要求。此外,在碳排放约束趋紧的大背景下,碳交易、绿色金融的战略意义将进一步凸显。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罗山鸿副教授向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发表了致辞。罗书记指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高度关注ESG法治的建设议题,法学院在2023年成立了“ESG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专门负责推进ESG法治研究进程,我院希望与各参会人员携手促进ESG法学研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主旨演讲环节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唯骏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兼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少华教授作了题为《碳排放权市场设计的冷思考》的主旨演讲。郑教授在演讲中对碳市场设计目的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确认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分析了监管主体的适格性、碳排放权市场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及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挑战。



上海环交所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副主任樊东星在主旨演讲中分析了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包”,在此基础上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解读。樊主任详细阐述了《暂行条例》中的监督管理体制、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进一步分析了《暂行条例》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暂行条例》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本场论坛专题讨论环节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苑主持。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李志青副教授认为碳排放权可从产权、权利角度加以理解,统一公共资源平台体系中的公共定价并不能反映真正价格,但也有一定合理性,未来如何去评估碳排放权的价值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此外,李教授谈到为什么外国可以把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资源,而我们把碳排放权作为公共资源,二者的区别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以《碳信贷:背景与制度逻辑》为题,系统分析了碳信贷发展的背景要素、碳信贷的重要意义及当下碳信贷创新存在的制度问题。倪教授指出碳信贷制度产生于全球碳中和压力、绿色贸易壁垒、供应链绿色转型的时代背景,碳信贷制度回应了中国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产业转型的金融需求。在这一背景下,碳信贷创新目前存在碳市场定价机制缺失、碳计量和碳足迹核算方法亟待改进、法律位阶低和基础法律问题不明晰、企业脱碳动力和压力机制难以形塑、碳资产与碳汇品种开发尚待强化等制度困境。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符望法官的报告主题为《碳交易与ESG投资诉讼》。符法官指出碳交易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一方面,全球碳交易市场范围逐渐扩大;另一方面,碳交易指数持续上涨,展示出碳交易市场的强大吸引力。符法官指出,根据地域分布,ESG诉讼主要集中在英美发达国家。此外,符法官通过比利时国家银行案强调了诉讼对法律的促进作用。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作发展部部长许索晟以《碳交易争议解决的仲裁观察》作为汇报主题。许部长指出要发挥仲裁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保障作用,具体包括:其一,类型化碳交易的典型争议,包括合同效力问题、执行问题、清缴义务主体争议问题。其二,需要注意碳纠纷诉讼和仲裁的区别;其三,未来需要打造数字仲裁、智慧仲裁和绿色仲裁以及开辟多元化解决纠纷办法。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蓉蓉指出,伴随CCER重启和《暂行条例》的出台,我国碳市场持续升温,地方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持续探讨碳市场的融资路径;从立法论的角度观之,我国碳市场的融资路径在顶层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有必要从司法文件中探寻答案。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碳排放权、排污权和用能权属于市场交易主体享有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并进一步分析了碳排放权抵押和质押冲突的实践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思路。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传轩副教授以《进取、不足与创新:我国碳信贷制度的未来发展》为题,从碳信贷市场发展与制度政策、碳信贷立法的薄弱性与滞后、我国碳信贷制度的发展路径三个方面展开了细致而深入的探讨、分析,他强调要从目标宗旨、市场层面、调控层面和监管层面四个维度出发来完善现有的碳信贷立法。



上海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仲裁协会金融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项勇以强化金融机构的“双碳”使命为切入点,对近期发布的《暂行条例》作出了系统的分析评价,他从上海银行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相关实践、碳市场交易若干法律问题、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促进中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建议四个方面展开,认为《暂行条例》对碳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顶层设计,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碳市场的协同监管体制,促进碳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玮以碳金融法治保障为主题,从碳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规范现状、碳金融开展存在的风险、《暂行条例》对规范碳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暂行条例》存在的不足,她认为《暂行条例》为碳金融发展搭建起了“四梁八柱”,未来需在此基础上作出更多的细化完善方案,尤其是要强化监管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培育金融机构开发碳金融产品的积极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萌以《暂行条例》对碳金融业务的影响为切入点,系统地分析了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碳金融市场现状、碳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暂行条例》对碳金融业务的影响,她认为《暂行条例》的意义重大,包括:为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保留了试点空间、引入有偿分配原则为做大碳金融市场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探索科学合理的碳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宏观安排。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ESG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叶榅平教授以《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完善》作为汇报主题,从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暂行条例》建构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落实《暂行条例》监管要求的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叶教授强调必须采取法治化路径来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具体展开路径如下:一是以现有立法为法治底数来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设计。二是规范数据质量过程管理。三是强化监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是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最后,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仲裁协会金融研究委员会主任吴弘进行总结发言。吴教授对与会嘉宾的精心准备表示感谢,精彩发言表示赞赏。吴教授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涉及的法律性质、价格发现机制以及监管策略等理论与实务问题,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引导与会者进行深入思考。与会嘉宾在回顾、梳理和串联各位发言嘉宾的精彩内容时,受到了吴教授的启发,共同探讨和交流了相关议题。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会议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人|刘孝阳、林塬犇、赖德斌、沈秋豪

供图|林塬犇

审阅|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