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下午14时,由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日保险科技的法律课题》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号会议室拉开帷幕。
本次研讨会旨在基于“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保险科技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的背景下,通过中日双方该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的群策群力,为更好实现保险业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促进保险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增强社会风险分散与管理能力寻求优化之道。
本次学术研讨会分为三节内容,主题分别为“保险科技与健康·医疗相关法制”、“保险科技与自动驾驶”、“保险科技一般问题”,同时设有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的圆桌会议。来自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纷纷就保险行业目前面临的风险与化解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发言,为与会者及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开幕致辞
开幕式主持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

本次会议首先由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长·法学部长山本隆司教授在线发表致辞。山本教授就中日学术研讨会第九次交流的举办向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表示由衷的感谢。山本教授指出,科技的发展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如何合理利用信息技术以实现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此次研讨会跨越了不同法律的界限,聚集了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以期就中日保险科技相关问题集思广益。此外,山本教授表示了对中日学术交流持续展开的期许。

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继续在线发表致辞,薛教授对过去八年中日学术研讨会的交流成果予以肯定,对所有中日专家学者的贡献和努力表示感谢,并表达了对将来中日研讨会进一步持续发展的美好展望。

接着,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平野温郎教授现场发表致辞。平野教授回首并概括了过去八次交流研讨会的重要内容,表示中日九次学术研讨会所探讨问题不仅贴切生活,而且意义重大。

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作开幕致辞。宋院长表示,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提高民生福利。人之为个体一直面临着来自经济社会、自然界以及个体健康的风险,在数字社会大背景下,如何结合科技与保险,以更好地分散前述风险十分重要。

第一节 保险科技与健康·医疗相关法制
第一节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首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副教授就《保险机制的社会治理的功能》作主题发言。戴教授认为,当代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是应对风险,包括常规社会行为对应的传统风险以及高价值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新型风险,如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保险传统上主要作为事后机制,但如今应将其视为社会治理工具。保险的社会治理效果的进一步提升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但同时亦面临着隐私和数据保护之阻力,基于此,可将数据安全保险作为基础保险。

该主题的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的何启豪副教授。何教授指出,戴教授从法理层面的切入对于保险法和法理的互动发展,以及社会风险之应对具有重要意义。何教授还表示,数据安全与数据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就保险行业而言,高风险高损失将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提供产品。因此,保险科技将成为保险治理的重要支撑,其中数据的使用又起着关键作用。

神奈川大学法学部清水耕一教授随之就《应对疾病保险的不必要住院——德国医院透明化法上的医疗质量保证》进行主题报告。清水教授指出,其一,保险法的判例体系几乎仅针对极端恶劣情况下违反道德标准的事件,对于普通的保险金请求权人是否不合理;其二,疾病保险条款或契约条件中“住院”适用性的判断标准问题需深入探讨。

与谈人君岭健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钱佩华董事长指出,目前我国医保基金面临快速老龄化的巨大挑战,需要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撑。钱董事长表示,目前我国医保基金面临快速老龄化的巨大挑战,需要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撑。钱董事长表示,第一,在商业保险中实现重大慢性病由治到防的转变,或可借鉴日本与大数据相衔接进行癌症早筛的做法,治疗的提前对未来医疗费用下降将达到较好的效果;第二,商业医疗保险有利于推动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第三,通过对质量保证的医院的分类及诊疗项目的分类分级,可以实现对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总医疗费用的成本控制。

内山Underwriting株式会社長谷川仁彦氏董事的报告主题是《有关介护保险与老年痴呆症保险的告知事项之考察——从使用可穿戴设备的角度》。日本介护保险包括公共介护保险以及民营介护保险,長谷川仁彦氏董事对服务给付及其局限性进行展开,重点介绍了介护保险中关于老年痴呆症保险的产品特点、投保情况等。通过可穿戴设备等将被保险人健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有利于其做出较为精准的风险性选择,从而减少因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系列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在线对此作出回应。武教授指出,首先,如何防止投保人逆向选择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还要完善保险数据的保护;其次,中国护理保险的构建可以借鉴日本在本领域较为成熟的经验;再次,我国人口基数过大且尚未建立全民的介护保险,开展的试点工作需要医疗保险的提供支撑,而这可能导致社保和医保负担过重的问题,可以考虑医养结合以期最终化解风险。

渥美坂井法律事务所·外国法共同事业细田浩史律师在线就《保险数字化过程中健康和医疗信息的利用与活用》进行了主题分享。细田律师首先具体介绍了数据联动型保险、健康联动型保险;其次,结合日本《保险业法》《医师法》《药品器械法》结合提供健康和医疗相关信息时的适用问题;最后,细田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AI等分析健康和医疗信息,选择接触签约率较高的潜在客户。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佳馨副教授作为与谈人指出,第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支持服务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待明确;第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当客户佩戴的仪器设备作出风险提示时,保险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责任,何种程度的责任?客户忽略警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第三,保险引入现代科技势不可挡,但科技的介入会导致保险风险的确定化,改变保险传统的射幸合同性质。

互动提问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提问道,其一,在日本保险公司,对于非必要入院和出院是否有数据统计,以及相关数据的影响?其二,仅根据主治医师的判断是否客观合理?依照数据分析的判断标准,会引发何种后果?病人倘若为得到商业医疗的给付,而选择违背自己意愿的治疗,或者有意识地规避治疗方案以得到保险金,与最初的保险目的是否相悖?

第二节 保险科技与自动驾驶
第二节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主持。

首先,由早稻田大学法学部肥塚肇雄教授作题为《数字社会的发展与保险合同的变革——以自动驾驶事故为例》的主题演讲。肥塚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应用产生的新风险将迫使保险合同发生变革;接着肥塚教授表示,社会数字化会带来新的数字风险,并从现象层面和原理层面分别对该概念作出进一步阐释;随后,肥塚教授从对象风险的变化、保险机制的变化等方面展开保险合同的变化;最后,教授表达了对于数字化与传统保险契约相结合的展望,尤其是自动驾驶伤害保险。

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力毅副教授指出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究竟是民事主体还是客体?第二,可以考虑以伤害保险构建风险分散机制,但该机制将免除汽车制造商的侵权损害责任。因此,将自动驾驶汽车保险作为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还是第一方意外保险构建将引发持续性争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副教授主题报告为《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构建》。沈教授首先指出,自动驾驶技术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转向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产品缺陷,实践中缺失其专属保险产品。任意性产品责任保险在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应当将产品责任保险强制化,以提高投保率及保障各方权益。再次,L4以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应负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义务,并将整车生产商、零部件生产者、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以及数字服务提供商纳入被保险人范围。最后,沈教授建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特聘教授作为与谈人对自动驾驶产品责任表示赞同。韩教授提出,首先,瑕疵担保责任的受害人范围不特定,机动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基础需要确定。其次,有无必要继续区分交通事故潜在受害者的责任限额规则和分项限额规则?第三,除外责任只有发展风险,是否应将惩罚性赔偿纳入保险承保范围?第四,强制产品责任保险推出之后,商业险作为溢额补充是否还有必要?

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后藤元教授在线进行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与民事责任制度》的主题分享。后藤教授表示,受害者遗属可基于日本《民法》第709条以及《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向肇事车辆使用者追究责任,也可基于《产品责任法》第3条向汽车制造商及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商追究责任,且肇事车辆使用者可向汽车制造商及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商追偿。后藤教授还表达了对民事责任制度的展望:第一,废除或者减轻行驶供用人责任,取之以严格的产品责任;第二,免除行驶供用人和制造商责任,引入制造商出资的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第三,行驶供用人能否实际向制造厂商求偿。

安徽大学法学院夏庆锋副教授作为与谈人提到,当自动驾驶技术产品责任无法规制设计者时,通常考虑三种规制方式:严格责任、自己责任与雇主责任,但三者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夏教授建议采用动态平衡测试方法,根据在线数据和跟踪手段检测到风险,来确定损害和自动驾驶汽车之间是否存在紧密联系。

互动提问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教授结合实践中航班延误和航空诈骗案件指出,数字化提高社会公众分析数据的能力,需考虑如何防范公众利用数据技术进行诈骗。另一方面,保险经验模式的数字化也对保险赔付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

就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日本国评级抵触的原因是否为个人信息的泄漏收集”之提问,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后藤元教授回应道,日本也存在通过使用可穿戴设备收集健康并与保险挂钩的经营模式,且在使用穿戴设备前均需取得当事人同意,但是美国可能存在更多的信息收集方式以与保险挂钩。

第三节 保险科技一般问题
第三节由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平野温郎教授主持。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菅匡彦总经理以《保险科技的创新实践——作为风险解决方案的提供者与社会共成长》为主题进行专业探讨。菅匡彦总经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风险解决方案,即预防服务。菅匡彦总经理特别介绍了车险的变革与智能跨境贸易平台保险,尤其介绍了本公司在中国的实践案例,表达了希望能够与各界携手开创人类与环境友好的保险产品。

上海律保科技有限公司谢贤林董事长作为与谈人,以“扁鹊三兄弟”的典故切入,指出保险行业的服务价值从补救、恢复转变到预防意义重大。

互动提问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教授指出,实践中保险人在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能力可借科技之力得到提高,那么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又如何?保险人可以更多地介入风险管理当中,应当如何参与风险管理?

上海律保科技有限公司谢贤林董事长特别指出留学生保险存在信息不对称、价格昂贵等特点,据此,应考虑一站式服务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应对方式。
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平野温郎教授指出,保险的基本功能可能会从以往保障和分散风险转向社会风险治理的机能,而风险本身是复杂的,过度收取信息以求精确化会导致更多的问题。本人同意才可以收集信息,本人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过度收集信息筛选投保人,反而将高风险投保人排除在外,是否不公?应当如何看待保险和数据的关系?

圆桌会议:人工智能时代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
圆桌会议由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胡健芳特聘助理教授主持,会议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

胡健芳教授首先阐释了保险科技的定义以及在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介绍了日本保险业中保险展业规则,包括信息提供义务、意向掌握义务以及各种禁止性规定;接着胡教授提出了保险版机器人顾问的三个注意要点:其一,保险版机器人顾问是否适用保险业法中有关保险展业的规定;其二,具体适用的保险展业规则是什么;其三,保险版机器人顾问应当如何遵守适合度原则。最后,胡教授向现场专家学者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中国保险展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AI时代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为何?第三,中国的保险科技实践中是否已经开始尝试使用保险机器人顾问、通过收集、分析等客户信息等来开发保险产品?若有,是如何遵守保险法规以及如何开展合规工作的?如何应对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发言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佳馨副教授首先从保险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提及相关争议问题;其次,提到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特殊性;最后,何教授谈论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示我们思考个人信息的界定、信息数据的采集及数据删除权、信息数据的利用等问题。

高冈法科大学法学部王学士副教授随后以在线方式进行分享。王教授指出,日本过去并无针对保险公司信息说明义务的成文规定,保险公司未尽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东京、大阪等地方法院同样采取该观点。2014年保险业法大修改正面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募集规则,但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特殊保险合同一般适用适当性原则。

易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岳鹏副总裁继而发表演讲。首先,日本有大量保险消费者法律,IT服务大都体现了促进消费者保护的宗旨。我国对于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不亚于日本,对于政府和实业界而言,保险科技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因此,人们可以期待大数据来弥补信息差距。

最后,上海商保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夏小钦总经理进行会议发言。夏经理提到,国内保险公司十分重视大量用户收集的应用。大数据时代对保险公司和配套第三方都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夏经理结合案例指出,当前应致力于用精细化数据进行健康险的二次定价,根据不同的数据形态进行分层。

互动提问环节,映恩生物法务负责人袁佳丽向在场学者们提问道,如何看待AI技术在保险领域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伦理和社会福祉问题?会否加深对消费者的歧视,抑或是更大程度地帮助保险消费者?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教授首先对何佳馨副教授的分享作出回应,表示寄希望于投保人理性阅读不具可能性。沈教授提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修改对保险人咨询义务的强化,并指出这是保险消费者保护从信息提供义务向适当性义务的发展,我国监管部门于2022年底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也给保险人提出了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其次,沈教授对袁佳丽的提问作出回答,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企业盈利的获利冲突问题,沈教授认为,保险科技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应用前景广阔,尤其是在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领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教授分析了保险社会公平和歧视的问题,并以强制要求购买大学生保险的例子进行说明,他总结道不可以简单将这些问题与人权、平等混为一谈,有价值的信息一定不可为匿名化的信息。

闭幕致辞
由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胡健芳特聘助理教授作为主持人。

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平野温郎教授首先表达了对所有与会人员辛苦工作的感谢,本次研讨会在促进了保险理论知识的丰富。平野教授期待日后学术会议的持续召开,并呼吁广大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积极参与。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教授表示此次会议成果丰硕,同时也表达了对所有与会人员的感谢,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合作交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对本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点评。朱教授指出,保险是风险化解机制,人工智能对风险的不确定性、隐蔽性等发起挑战,因此在国际视野下讨论保险科技主题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朱教授表达了对中日两国专家学者、上海财经大学行政团队以及日方翻译团队的感谢,并期待与日本及国际上的同行保持持续的交流。

供稿 | 李金蔚 沈小军
供图 | 会务组
审阅 | 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