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两岸信托法治学术研讨会于2023年12月2日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贵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台湾地区中国文化大学、铭传大学、世新大学、中原大学、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国慈善联合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信建投、中航信托、爱建信托、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喆安(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150多名参加本次会议。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他首先回顾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的设立以及两岸信托法治论坛的发展历程,并向与会两岸四地的学者嘉宾、实务界人士、学界新秀表示欢迎,并期待通过研讨会深入推进我国信托法和信托行业的发展进步。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周杰普教授在致辞中,代表学校对参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学科优势和发展,并感谢党政机关、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机构、仲裁机构、律所等给予学院的支持和帮助。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在致辞中,就信托“道”与“术”的意涵与关系进行了评述,呼吁大家重视信托的“道”,让信托法律跟上信托技术的发展。叶林教授指出,研讨会能够带来很多启发,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台湾信托协会理事长刘连煜教授在致辞中,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台湾信托2.0“全方位信托”推动计划,指出扩展和深化信托业跨界结盟是当前发展的趋势之一。他认为信托计划核心目标是希望信托服务改变和满足各阶段的人生发展需要,并介绍了台湾地区高龄失智者安养信托、员工福利信托、预售房屋信托等内容。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在致辞中,对大会的召开表述祝贺,感谢与会嘉宾的支持。他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多两岸四地和全球华裔、华人共同投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希望会议取得更好的成果,达成更多的共识。

开幕式后进入颁奖仪式。本次研讨会共征集到近百篇征文,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共评选出16篇获奖论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8篇。会议邀请两岸的知名专家学者为本次征文活动获奖的作者颁发奖状。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文化大学副校长王志诚教授。他以“新加坡及香港信托法制及业务之发展、创新及启发”为题,介绍了新加坡和香港信托法制的沿革、修正及业务特色,并对新加坡和香港信托业的设立和管制模式进行了比较。王志诚教授认为,在未来若建立两岸信托资产管理市场,建议放宽进入信托业的准入门槛或管制限制。

第二位发言人是信托制度研究专家、特华博士后学术总指导高传捷。他以“慈善信托实践引发的思考”为题,围绕慈善信托与资产管理的关系,从慈善信托的基本认识入手,介绍了近年来中国慈善信托的整体发展情况,强调慈善信托的背后是文化,要完善制度、依法合规。应以宪政原则推动慈善信托的法治建设,信托法应当支持当事人和老百姓自己的选择,避免公权力的不当干预。最后,高传捷指导基于《慈善法》修改的背景,对慈善信托的学术研究做出总结和展望。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他以“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为题,提出资产交由他人打理的核心要素是资产隔离,并认为信托则是资产隔离的最好的法律工具。并论述了资产隔离对慈善和家庭财富传承等方面的重要性。蔡概还委员介绍了信托制度在国内的应用,提出未来需要继续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和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等配套制度。

第四位发言的是来自香港大学法学院的何锦璇教授与李颖芝教授。两位教授以Trusts in Hong Kong: Historical Application and Current Practice为题,何锦璇教授从香港特区的家族信托历史引入,通过家庭信托、家族信托、离岸家庭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的例子介绍了香港特区的信托制度,指出香港可以通过法院发挥信托监督辅助机制;李颖芝教授举出企业信托、慈善信托、离岸委托人指示家族信托例子,介绍了香港特区委托人保留财产所有权、免除受托人义务的司法应用,指出信托已广泛应用于各种财富管理业务中,未来还需关注现代信托离岸信托创新的合法性问题。


第五位发言人是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毕经纬。他以“论澳门法对信托法制之引入——以信托法与民法典之衔接适用为视角”为题,认为澳门信托立法需要考虑信托制度与澳门法理及现行法规定的衔接,并具体论述了澳门信托法与债法、物权法、继承法的衔接,最后总结认为:信托法不等于信托业法,考虑到澳门信托发展的特殊情况,就信托法及信托业法的制定而言,应不急于规范信托业,而应当先观察市场发展情况再作规范。

第六位发言人是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他以“信托受托人责任免除的限度”为题,从司法判力的裁判差异引入,对合同和信托的差异进行了明确,指出二者区别在于任意性和强制性的届分,并对合同免除限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倪受彬教授最后通过类型化研究方法,为信托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解决建议。

平行论坛之一第一单元议题为“资产管理的信托法基础”,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廉慧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发言题目为“作为资管基本法的信托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他提出应以功能主义为导向,对投资标的涉及证券类的资管产品应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本法,不涉及证券的资管产品依企业形式适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

第二位发言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凌云教授,发言题目为“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定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她基于对构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持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所有权的问题的思考,挖掘了古日耳曼法中的关于“总有”的概念,提出以总有为基础确立信托财产所有制,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信托的内容,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同时修订《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信托法律规范,通过“复活”古日耳曼法中的“总有”制度来为信托财产权找到安身之地。

第三位发言人是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林思怡,发言的主题是“Quistclose信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的探讨:法律移植的困难及不确定性 ”。她发言的成果是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景辉共同完成。她首先介绍了什么是Quistclose信托,之后从信托法、破产法、物权法的角度上认为Quistclose信托与中国内地其他部门法并不相容、同时其认为将Quistclose信托移植到中国法律体系中也无法起到促进借贷和实现公平的作用。

第四位发言人是台湾铭传大学法律系讲师陈佳圣,发言的主题是“台湾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及续建机制之探讨:以预售屋买卖承购户之权益为中心”。他对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的名词定义、基本架构及流程和不动产开发信托续建机制等作出了细致全面的介绍,并探讨了不动产开发信托之信托目的、受托人与融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承购户续建决定权等问题。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至诚,发言题目为“资管场景下信托与债的关系”。 他首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提出信托与金钱之债是否可以并存的问题,之后他介绍了保底信托在信托法教义学以及信托业监管政策下遇到的阻力。最后他得出保底信托并不违背信托法传统教义学,其真正阻力在于当下金融监管(信托业监管)的需求。

在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三处副处长林圻。他就第一单元五位发言人进行了回顾评议,就三对逻辑上的关系,底层逻辑和应用场景、民商事规则和金融监管的内在张力、信托规则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的再造等问题作出了简洁有力、发人深省的体会分享和补充。

第二位与谈人是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丁晓燕,她从实务的角度上,提出了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其结合中信登股权信托登记效力第一案指出需要继续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第二单元议题为“比较法视野下信托与资产管理制度”,由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林盟翔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廉慧教授,发言题目为“忠实义务在中国信托法上的展开”。他从规范的角度,解读忠实义务的规范基础和类型化,引出忠实义务违反行为的中国法上的呈现:典型行为,包括“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与特殊行为,包括“刚性兑付”与“发新还旧”“资金池”关联交易和“自融”等实践案例。理解忠实义务违反构成的两个关键点,在于推定过错及不以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为条件,而对忠实义务违反免责的讨论则核心聚焦于知情同意和公平交易。

第二位发言人是当代出版社主任、副编审刘文科,发言题目是“信托模式资产管理在英美、欧日、中国”。他首先提出信托在中国并没有实现其制度功能,继而提出信托在中国的错位问题。他接下来介绍了信托法在欧日、英美的发展,最后他梳理了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大创,发言题目为“比较视角下的私益基金会:财富管理的另类模式”。他提出了比较视角下的私益基金会这一不同的财富管理模式。在没有信托法规则的地区,私益基金会可以作为财产管理的替代方式,对比信托,私益基金财产隔离程度更高,不会产生财产权人的争议。在受益人地位方面,私益基金会的受益人对于基金财产没有直接的权利,其权利可通过监察人保护,因此受益人所受保护的程度更低。最后,他提出在离岸财富管理中可以考虑以私益基金会作为信托的替代机制这一展望。

第四位发言人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至宁,发言题目是“澳门财产管理制度初探”。他首先分享了澳门财富管理现状及发展方向,指出金融业已经成为澳门第二大产业,澳门财富管理业的潜力巨大。其次他指出基金具有财产独立性进而提出委任关系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最后其简要介绍了澳门信托法的亮点以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第五位发言人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少凯律师,发言题目为“受托人对第三方责任问题分析”。他通过实务案例,讨论了受托人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受托人已兑付资金被执行回转、受托人承担财产返还责任等问题。基于对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的学说观点的引入和思考,他认为信托受托人应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受托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对受益人仍可一定程度上保留费用偿还请求权和债务清偿权。

在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周淳,她就赵廉慧的报告分享进行评议,提出对信托法上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概念根本问题在于对信托法所依赖的衡平法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力度。而在公司法中,公司法修订三审稿对忠实义务的更新已经相对接近忠实义务的核心概念,对比公司法和信托法上对于忠实义务的交叉与区别,她认为公司的社会性、社团性和公共性是为区别所在。而就陈大创的报告,周淳认为看待信托应当正确看待信托法律关系,不应固守执法角度的浅见。

第二位与谈人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他从商事仲裁的角度讨论了实践中遇到的信托案件。其阐释了判断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标准,例如管理人是否做出及时的内审提示,是否主动的进行信息披露等。最后其认为实践中处理信托纠纷仍然需要回到商业交易的本身的逻辑上。

第三单元议题为“金融科技背景下信托制度的发展”,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李世刚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林盟翔。发言主题为“信托科技之监理探索—以区块链/分散式中心化技术及人工智能为核心”。他简洁且充实地介绍了目前台湾地区金融科技与人工智能协同的发展现状与优化思路,此外,在普惠金融和科技协同的主题下,他阐述了台湾地区通过建立储蓄互助社等机构,扩大安养信托的覆盖普及范围的模式。最后,他就面临数字金融时代信托治理模式面临的变化提出了分析与展望。

第二位发言人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律师,发言主题为“数据信托的法律思考与展望”。他首先介绍了数据信托的定义,其指出“数据信托”(Data Trust)基本目的是借用“信托”,有效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问题。其次,他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的个人数据信托模式。最后他以“中航信托发行首例数据信托”为例介绍了我国实践对于数据资产信托的探索。

第三位发言人是浙大宁波理工学院讲师李凯更,发言主题是“区块链技术时代中国信托登记制度完善路径研究”。他认为理想情况下,信托登记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又能有效保护信托当事人的隐私。根据比较法的经验,共有分散登记、统一登记、混合登记三种路径。而区块链技术可以为登记制度提供的帮助包括时间戳、联盟链等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可靠记录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变动问题、解决信托当事人隐私保护问题、优化衔接、协调和数据比对复核问题、提供可信的证据支持并有可能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最后,李凯更老师提出了中国信托登记制度完善的两种路径供选择,提出应以渐进式推动。

第四位发言人是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丽娜,发言题目为“从所有到信托:政务数据运用的权能基础与权责体系”。她提出,当前主流的三种学术理论存在难以自洽的理论困境,无法证成政务数据运用的权能基础,从权属角度无法论证政务部门利用政务数据的理论合理性。基于此,她提出应当采取政务数据公共信托模式,厘清公共资源运用的权能正当性基础,化解权属理论的现实困境。

在四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张笑滔,他从理念、制度、技术和运用等四个方面介绍金融科技背景下信托制度的发展,运用金融科技解决信托需求,用信托的方式解释科技中存在的问题,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上,解决实际问题。两岸信托制度在相同的语言和文化下具有相似的特点,在制度演进和运用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借鉴,提出共同的解决方案。

第二位与谈人是中航信托研发总监、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她形象地指出数据与科技开启了一个新接口,构建了一个新生态,赋能了一个新时代。开启一个新接口就是数据与信托相衔接的新接口,构建了一个新生态是指将信托与科技相结合,她认为需要将区块链和信托结合起来,只有这样财富资产才找到资产登记的形式。赋能一个新时代是指在金融科技的背景下,要通过信托、金融等赋能新时代。

平行论坛之二第一单元的议题为“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发言题目为“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他认为,讨论委托人的权利保留首先要进行信托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进行区分,进而讨论何为委托人的权利保留,并指出权利保留不得影响受托人履职,不得影响信托财产独立,不得侵害受害人利益。如若过度权利保留,则会导致虚假信托,实务中通常以“击穿”的方式否定信托效力。

第二位发言人是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员潘维嘉,发言题目为“公证在家族财富管理的前沿探索与实践”。他首先以一起公证案例引出公证在家族管理财富中的角色这一论题,并详细介绍了公证在家族财富管理的前沿实践,如:家族信托管理与监察、合同签约公证、资金监管公证等,并指出公证在财富管理与风险防控具有独特作用。

第三位发言人是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杨祥,发言题目为“信托公司布局家族信托业务的现实困境与破局之道”。他认为,信托行业处在一个关键节点,中国的家族信托规模增长速度显著,家族信托对于信托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现阶段存在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并未形成成熟的营利模式、家族信托行业人才供给不足等问题,应当以理论为指引,从实务中汲取经验进行破局。

第四位发言人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德健,发言题目为“公法人接受救灾捐赠的法制困境及其破解路径——基于信义法的视角”。他认为现阶段公法人接受救灾捐赠仍存在内部监管不足等问题,现行法忽视了公法人接受救灾捐赠关系中的信义特性,在信托法视角下,救灾捐赠中的公法人为受信人,捐赠财产是民间救灾公益信托财产,公法人在管理处分捐赠财产时负有信义义务。

第五位发言人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孙珉律师,发言题目为“论《慈善法》上慈善信托之税收优惠”。他认为,税法的正当性应引入基本权利的教义学来证成,现阶段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人民从事慈善事业不同途径应受到公平对待,故不应用法人资格作为控制手段。从基本权利视角看,应当建立税收优惠的科学体系,在慈善信托中不课以受托人税收并非因为慈善而是因为信托财产并非税法意义上的所得。

第六位发言人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崔鸿鸣,发言题目为“成年信托受益人持续自主权解释论”。他认为,在我国《民法典》《信托法》下,成年人可事先设立信托排除监护权限,在信托设立阶段应独立于固有财产,生效时直接控制权转化为受益人权利,受益人亦为实质控制人在被监护前后具有信托指示权、终止权,但同时受益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限制。

在六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认为赵磊研究员的报告讨论了何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另辟蹊径,启发性很高;杨祥老师的报告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实效性的建议;李德健副教授与崔鸿鸣博士后的报告都以信托的理论来解释非传统信托问题,具有创新性;孙珉律师的报告理论深厚,但面对着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文霞谈到从本次论坛获益匪浅,她从实务出发提出我国一直存在着合同法与信托法之间的纠缠,应当重视如何把信托法变成一种信念,信托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同意将信托与公证处提存功能相结合的观点,并指出信托从业者应当对信托业具有信心,从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最终会发展到一个平衡的状态。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法理与实践”,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秘书长龚骏,发言题目为“公募REITs潜在的争议与仲裁的连结”。他介绍了公募REITs基金的结构,并提出了投资者是否能够跨越层级发起仲裁的思考。他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首先是法律层面上仲裁协议的相对性能否被突破,其次是关于商业层面代表仲裁概念是否能够适用于部分公募REITs案件。

第二位发言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发言题目为“REITs发起人的中日比较研究”。他首先介绍了公募REITs发起人的激励,他提出:激励目的是降低发起人设立REITs的成本,鼓励其拿出更多好的资产来设立REITs,并介绍了资产增值的企业所得税递延的解决方案。其次介绍公募REITs发起人的约束,他提出:问题成因是发起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不得低于20%的要求,导致“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压迫中小股东的风险突显,并提出了问题解决方案,即设置分散持有要件,降低出现控股股东的概率,确保REITs的投资通道属性。

第三位发言人是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徐刚,发言题目为“中国REITs的制度实现”。他首先对于国际REITs市场概况及制度简析进行介绍,其次介绍了中国REITs的制度演进及市场实践,介绍了中国REITs的“中国式“契约型结构,最后提出了推动中国REITs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建议包括推进REITs专项立法以及结构简化,推进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探索发行公司型、“纯公募基金”型 REITs以及系统构建多层次REITs市场体系。

第四位发言人是喆安(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车阳,发言题目为“从房地产到不动产:转折年代之REITs视角”。他提出目前处于REITs的转折年代,由房地产开发时代转向不动产资管时代,其次介绍了不动产资本演进的行业逻辑并提出了发展新格局,他认为中国的房地产正从开发时代走向资管时代,私募不动产基金和REITs成为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并且介绍了不动产资管的产品布局,认为目前正进行从资产到资本的转化,需要聚焦地产金融全产业价值链,从资产提升到资本定价,挖掘不动产在不同阶段的价值,并且提出了资产转化为资本的核心问题。最后其介绍了中国REITs的新格局、新价值:与存量时代的不动产价值模型重构,认为在转折年代需要重新理解REITs。

第五位发言人是台湾地区世新大学经济学系讲师赖建宇,发言题目为“台湾行政法人资产以信托方式办理证券化之刍议”。他介绍了台湾证券化市场发展现况与推动课题,之后对于行政法人资产之证券化进行了适法性分析,后续引入了行政法人资产之证券化创新应用,最后他总结了其研究发现与可行建议的方向。

在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雪凯在与谈中,首先谢教授对于会谈安排进行肯定,对于第一位发言人提出的问题在实务上结合案例进行分享,对于第二位发言人提出的分散持股比例观点在领域中有非常强的借鉴意义,肯定了第三位发言人非常全面的解读,总结第四位发言人的观点,从REITs的内部资产和资本的角度分析REITs发生的条件和要件。谢教授将第五位发言人的分享话题与大陆的关联性以案例形式作出分享。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海峰律师概括发言人主要观点后分享了自己的认识,他指出REITs是一种融资工具,REITs基础资产的合法有效性是关键的基础,REITs募资过程中发行人应该是管理者而不是原始权利人,最后是要区分合规风险和商业风险。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他指出中国的信托业发展需要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走“小信托法”的道路,在信托立法方面要走“大信托法”的道路。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吴弘言简意赅地对整场大会进行了回顾,肯定了会议召开很有现实意义,在绿色基金、科创金融、数字金融、养老金融等方面均有所启示。同时,他也对大会提出的资管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前沿信托制度和项目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与建设性补充。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发表致谢词,他由衷感谢各位参会人员,指出这次的信托会议汇集了来自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致力于研究信托法发展的优秀学者,希望通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两岸信托法论坛活动能够将信托法研究的接力棒传递给更多的青年学者,并期待参会者能够将会议的成果进行转化,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托法治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供稿:覃振模、沈之安、季思佳、张琳雪、钟贝佳
供图:会务组
审阅: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