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讲座“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16浏览次数:70

 20231114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讲坛第96讲在上海财经大学第二教学楼105教室顺利举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以《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为题,与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前,朱晓喆老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向钱叶六老师的来访表示欢迎,并对钱老师的科研经历和学术成果作了简要介绍。讲座在师生们的期待和掌声中正式开始。

钱叶六老师在开头指出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交叉的研究现状。主要文献来自刑法学学者,民法和行政法学者较少关注。钱老师通过举例来启发同学们思考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关联。

钱老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违法性判断的一元论从严格到缓和的发展历程。第一,严格的一元论认为违法性判断在整个法秩序中是统一的,部门法之间对违法性判断的标准是一致的。这种观点存在缺陷,表现在忽视违法性在不同法律间的差异性、具有导致不同法律固有目的落空的风险。第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继承严格的一元论观点,采用“一般违法性+可罚违法性”的双阶构造,认可刑事违法性附属于民事、行政违法性。不过,刑法并不一定具有附属性,体现在刑事违法的判定标准并不完全考虑民法和行政法对行为如何评价,而是考察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第三,违法多元论认为包括刑法在内的各个法领域的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来源于不同法领域在目的、价值、法律效果、规制手段和评价机制等存在的差异性。

此后,钱老师以违法性判断多元论为指引,阐述了违法相对性与刑法评价的独立性。第一,刑法违法性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立性。其他部门法的违法性判断对刑法判断仅具有提示、参照作用,并不具有绝对约束力。第二,从实务角度出发不宜以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结论作为刑法违法性的判断依据。第三,法秩序的统一并不排斥不同法域规范目的存在的差异性。法秩序的统一的核心含义在于合法性评价的一致性。第四,刑事违法独立判断原理在实务中有重要影响。包括:合同有效不等同于行为合法、不宜以前置法中的违法性结论作为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根据和权利行使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最后,钱老师对本次讲座的核心观点作出了提炼总结。第一,法秩序的统一是指不同法域间的合法性评价应当统一。第二,刑事违法的判断有其独立性或者相对性。第三,刑法上的特别违法,其前提必须是该行为符合刑法中的构成要件。

至此,讲座在师生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林塬犇

供图:陈骏杰

审阅: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