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东吴大学建校120周年之时,东吴大学法学院于台北召开了“两岸自由贸易法治论坛”。彼时,同东吴大学均有深刻历史渊源的苏州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参与了这次盛会。在这次会议上,四院(校)一致认为,作为东吴法学的重要传承,四院(校)如今在法学教育上都各自形成了鲜明的特色。通过学习借鉴不同法学院的相关科研、教学经验,加强两岸交流与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务实且迫切的需求。因此,商议每年共同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作为四院(校)交流的平台。
2023年11月4日,“海峡两岸数字、科技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来自东吴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学者,以及受会议邀请的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内蒙古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学者,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数据交易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张家港市检察院等机构的实务专家,近五十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主持。

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以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

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接着回顾了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初衷,并对宋晓燕院长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支持表达诚挚感谢,同时指出此次研讨会的举办将大家连接起来为法治做贡献意义重大。最后,他祝福四校今后能够携手同进,共创未来,并预祝今天的研讨会能够顺利进行。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首先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予以衷心感谢,接着指出了四校之间的紧密联系,代表下届承办方向与会者发出了邀请,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成功举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首先对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继而以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就指纹进行社会管理作出专门的大法官会议解释和大陆地区第一个人脸识别案等实践案例,并指出目前世界各地都在热烈讨论与研究今日研讨会的主题,最后预祝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顺利举办。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予以热烈欢迎。宋院长指出四校研讨会率先在上海重启,意义重大,同时响应了加强两岸交流的迫切需要,并期待未来四校能够深入合作,友谊长存,并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最后,她再次表达了对郑冠宇院长的衷心感谢并预祝今天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主旨演讲
在主旨演讲环节,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谦教授分别发表了演讲。
郑冠宇教授的题目是“数位化的财产法体系与思维”。演讲围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总则编、债编及物权编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展开。其中关于总则编,他提出了人工智能主体性的认定、物之概念的扩充、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认定和电子化自力救助范围的界定四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债编,他以判例的形式展现了因大量收集用户者信息而产生的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损害赔偿问题,还提及了因网络契约和大量电子化法律行为的出现亟需出台与多边网络契约相关的规定;关于物权编,他阐释了数字化资料作为物权客体的现实可行性并指出资料保护及信息产业的担保将成为物权法的重要课题,还强调了网络财产权与物之所有权的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限不同。最后,郑冠宇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单元主题设置安排予以肯定并呼吁各界一起努力让法治社会更加完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谦教授以“基于技术的非现场环境执法行为类型及其合法性思考”为题发表演讲。他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切入,介绍了基于技术手段的非现场环境执法的三种不完全类型和非现场环境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七点疑问。最后,他提出非现场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法治路径的三点思考,包括在法律层面明确非现场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与现场执法检查的同等效力,改变目前非现场执法行为获取违法线索再转为现场的执法模式;以“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单位+例外”的必要性原则明确非现场生态环境执法适用范围和方式;以及执法效能与排污单位正当利益保护需相平衡。

第一单元:数字、科技与法治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数字、科技与法治”,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秀清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越峰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数据经济的治理结构”。他认为数字经济能够提升效率,但也会放大传统风险、带来新风险,因此数字经济治理的理念、结构、原则和方式亟待变革,其中强调了共享住宿、自动驾驶的数据和算法及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与风险等方面的治理问题。他指出需要结合特定领域,依据不同层面、目的和运作方式进而明确数字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以实现规则历史变革后的动态时代正义。

第二位报告人为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国际税法上数位经济之课税问题探讨-以OECD「数位经济之课税挑战」之研究报告为中心”。他首先提出了“经济活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或富有阶级将资产移转至海外设立公司,从而利用各国税制差异产生的租税法律漏洞,或利用租税协定所提供的减免税措施等进行国际间租税规避”的问题,进而介绍了数位经济的营业特征及无群众的跨辖区规模、依赖无形资产和依赖数据、用户参与的新兴商业交易模式。他通过介绍数位经济活动的课税问题及课税原则,提出了OECD数位经济课税建议之最新发展。

第三位报告人为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她以金融法改革为背景,在分析现有容错机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监管科技双层容错机制,继而论述了其必然性。她强调改革探索应在“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治理理念下推行双层容错机制,克服资源和责任错配的风险;接着她提出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的双重衔接失灵的三元目标悖论,缺乏容错机制的超级科技只有不断地在实验中试错、在沟通中完善、在完善后再试错的过程中增进知识,才能在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互动中平衡三元悖论的内在矛盾最大程度将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巧妙地粘合起来。最后,关于“何为好的监管科技创新?”这一问题,许多奇教授的回答是要以数字化、法治化协同金融科技创新。
第四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他从工具性和多层次性两个方面论述了人工智能之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从主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角度论述了国际法规制的可行性。随后,他阐明了“形式上以国际软法为主;内容上以间接规制为主”的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具体特征。基于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内外部挑战,他总结出“国际法自身的更新和国际法与其他国际治理方式的协调”的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合作路径。
第五位报告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司法人工智能的渐进之路”。他讨论了构筑人工智能司法的正义论基础问题,并认为司法人工智能所实现的是多元化的人类正义,而非人工智能的正义,且人工智能在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并点明“相称正义”可以成为人工智能司法的正义论基础。他提出辅助性的智能司法系统也应当建立司法人工智能的标准和认证机制来解决现实问题。最后,他对探索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路径给出了四点建议,即遵循由功能分解到功能整合的渐进开发路径;优化智能司法系统预训练的数据治理;建立专业维护团队以及定期核验机制;设置司法智能系统应用的透明可信程序。



在与谈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庞凌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通用人工智能的出现给社会法治化治理赋予了一些新的底层技术逻辑,因此有必要研究怎样在数字、技术和法治三大范畴之下建立一种沟通性的机制,且有必要塑造技术、法治和数字高度结合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指出数字法学的研究领域大体聚焦在四个方面,即平台的法律规制、信息的法律规制、算法的法律规则和应用场景的法律规制。他认为未来算法或数字法学研究一定会走向法教义学。
第二单元:数字、科技的私法进路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数字、科技的私法进路”,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东吴大学法学院余启民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近期台湾数位法制建构与比较”。他从数据(资料)治理法制、人工智能法制、信息安全法制三个层面总结不同区域的表现。他总结了数据治理制度在欧盟、美国、大陆、台湾地区的具体法律机制,指出了人工智能法制形成了laws and regulation、guiding principles/code of practices、light-touch三种观察模式。最后就资通安全管理法、电子签章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等领域一些实务问题发表看法。
第二位报告人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林桓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数位数据与产权分析”。他首先从资料来源和资料持有者两个维度对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料进行类型化分析,将资料与数位资料予以区分。他通过对数位资料的再细分,阐释了各类型数位资料的利用状况及其法律规制现状。最后,他得出以下结论:现有规范保护不足,须建立数位资料产权以促进其运用效率而形成资料价值,而属于械具产制者(如IOT)则需政府以法规范介入,创造具排他性之集合财产以降低企业间商议成本,推动强调资料共享之智能产业发展。


第三位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王镭,报告的题目为“数据持有者权的法律特征与规范化构造”。他首先回应了数据能否予以财产化保护的问题,他认为数据可以予以财产化保护,并进一步分析了数据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数据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关系。最后,他提出数据持有权的法律规范化构造应遵循“数据与信息相区分”和“数据持有的特征”两个原则。
第四位报告人为东吴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章忠信,报告的题目为“人工智慧与著作之合理使用”。他首先分析了智慧、财产、权利的概念,肯定了原有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生重大经济利益的价值。其后,通过参考美国网络争议相关判例,他进一步指出了以物权利益分配的物权制度无法应对科技产生的冲击,应重新建立一套针对无体创作发明成果经济利益的合理公平分配制度。
第五位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陈丽婧,报告的题目为“数字产品作为合同标的对传统租赁法规则的挑战”。她认为数字产品的概念是指数字内容加数字服务。她结合欧盟相关判例和我国司法实践,指出数字产品这一概念的诞生使传统法律概念的内涵在一定程序上被突破。例如,我国判例中将数字产品视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租赁物,对原有租赁物的有体性实现了突破。她强调未来仍需对数字产品的占有、瑕疵的标准、瑕疵担保权利与合同形态等作进一步阐释。



在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指出人类时代的发展一定会引发法学或者法理的基本认知的变化并提及了相同法律概念不同表达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向秦助理研究员的与谈主要围绕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法律关系差异、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治理目的差异、进路的选择以及涵盖所有类型数据的治理方式的设计等四个方面展开,展示了她在数字、科技与法治研究领域的思考。


第三单元:数字、科技的公法法治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数字、科技的公法法治”,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波讲师,报告的题目为“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反垄断困境与路径转向”。他认为目前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反垄断规制存在滞后性、互操作性适用场域狭窄,而当前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监管法律规范未成体系、行业监管呈回应式、运动式以及行业监管未与反垄断法衔接等问题。之后提出域外互操作性存在以下三项核心内容:监管模式从行为规制转向主体规制;重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形成反垄断法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位报告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翔讲师,报告的题目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在数字经济时代,他认为可采用反垄断法价值变迁轨迹的历史逻辑分析方式来把握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且在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强化非经济价值目标。反垄断法非经济价值目标正当化契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对国家监管、社会监管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应当把非经济价值目标作为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关政策制定的重要遵循,平衡好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


第三位报告人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东方讲师,报告的题目为“安全与利用的平衡: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框架分析”。他认为数据跨境流动存在技术合规、制度衔接、隐私保护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范框架面临着与国际法兼容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挑战。他提出:应平衡数据利用发展与安全利益;鼓励发展分级分类分区域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发展双边或多边互信机制;加快从国际数据治理的旁观者向参与者再向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
第四位报告人为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吴婧,报告的题目为“论数据财产权的公法保护路径探索”。她指明了个人作为数据财产权主体的必要性,继而阐明了数据财产权制度构建的困境及其成因。她认为以私法保护为中心的传统财产权法律关系无法解决数据财产权制度难题,数据财产权保护方案需要以非个人主义的思路展开并且需要凸显多元参与的必要性。


在与谈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瞿郑龙副教授主要针对袁波讲师和方翔讲师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点评,主要对经济法律价值中的核心问题包括价值的体系、定位取向以及如何实现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陶南颖讲师针对李东方讲师“数据跨境流动”的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指明今后应重点关注数据跨境流动交易的过程中公法介入和促进经济效益两者平衡的问题。


第四单元:数字与科技法治的实务视角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数字与科技法治的实务视角”,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权威,报告的题目为“个人信息鉴权的合规处理思路”。他认为鉴权(信息验证服务)并不构成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有必要区分个保法中“对外提供”与“委托处理”,并对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和对外提供三个核心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他指明了企业在委托处理的数据处理关系中的具体做法从而解决其合规难题。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数据交易所高级研究员吴蔽余,报告的题目为“数据交易合规的法理建构”。他从不同词性的角度诠释了合规的三种意义,认为企业之间共享合规架构有助于形成规范化的交易市场。他分析了数据交易形式的三个阶段、交易标的与交易风险类型,并认为数据合规监管存在数据交易中存在“油门”和“刹车”的双重作用。他认为在数据交易中涉及到主体合规、来源合规与可交易性合规等问题,提出可以合规交易双维阶梯模式规范上述问题,最后提及了数交所内外两个维度的目标及两项手段。


第三位报告人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数据与网安专委会主任方懿,报告的题目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合规实务框架”。她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用户隐私、知识产权、内容责任、科技伦理方面存在合规挑战。在知识产权方面以美国漫画侵权案的版权侵权为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原有法律框架提出主体资格、独创性认定的挑战;在用户隐私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肖像、声音与个人信息构成了侵犯;最后她介绍了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的法律规范、合规原则及合规要点。
第四位报告人为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笛扬,报告的题目为“数字检察背景下虚假诉讼监督的新方向”。他首先阐明了虚假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又介绍了数字检察出现前虚假诉讼治理的方法与目前检察机关在现实探索与数字化方面的创新成果等。最后他指出数字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全方位的变革,是全体检察人在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贡献力量的“阿基米德支点”。


在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认为在数字、科技与法治的问题上,实务应当先于理论,并指出大陆地区关于科技法治的理论研究存在宏大的取向,比较注重体系框架的构建,大都是一种演绎式研究,这未必符合我们科技推动法制发展的一个特点,而科技的发展是应该是归纳式的由点到线再到面的研究。


福建警察学院李晓萍副教授指出科技法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监控科技,并具体阐述了其中包括无人机的执法等问题。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首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做总结致辞。宋院长首先再次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及各位发言人对本次研讨会的贡献予以诚挚感谢,其次感谢四校历史的渊源,并以此为纽带形成了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共同体,最后感谢会务工作人员对本次研讨会做出的支持和努力,并期待大家能再次相聚于上海财经大学。

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最后表示非常感谢且珍惜此次合作办会的机会,同时希望会议的精神能传承下去并取得丰硕成果,推动两岸交流及法治发展。此次“海峡两岸数字、科技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闭幕!

供稿:赵晶晶 章悦 黄伊梦
供图:张梓涵
审阅:郝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