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上海财经大学涉外法治系列讲座第15讲“德国破产法中的根本革新”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6-10-29浏览次数:10


2026年10月27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涉外法治系列讲座第15讲在法学院220会议室顺利举行。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汉斯·普维庭(Hanns Prütting)教授应邀作题为“德国破产法中的根本革新”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朱晓喆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以及我院叶名怡教授、马强伟副教授、刘洋副教授、王吉中博士后参加与谈。

讲座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普维庭教授介绍了德国2026年7月的破产管理人职业法立法草案。此前德国无统一相关立法,新草案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登记名册,并对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学历准入、实践培训、职业义务等作出细致规定。草案还规定了法院选任时的说理义务。第二部分,普维庭教授评析了联邦最高法院2025年11月的Wirecard判决,在该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股东因受欺诈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劣后于信贷、劳务等外部债权人受偿。普维庭教授认为,该判决明确了自有资本与外来资本界限,在结论与方法论上无可指责。

与谈环节气氛热烈。杨代雄教授比较了中德两国破产管理人的职业规范,指出我国破产法仅有零星条文与司法解释,尚无专门职业立法;德国草案规定较细,但要求破产管理人具备硕士学历在我国是否可行,尚有讨论空间。李宇教授认为,草案要求法院选任时说明理由,对我国法颇具启示意义;他同时追问,股东借款时若设定抵押即可优先受偿,是否构成对后顺位规则的规避。叶名怡教授提出疑问:股东对董事的侵权之债与其对公司的债权之间是何种关系?刘洋副教授则从撤销权行使角度,对一级和二级市场股东受欺诈的情况进行了补充。马强伟副教授对管理人的身份、债权确认的效力与异议之诉的构造等提出了疑问。最后,王吉中博士后认为本案13000余名股东系小投资者,提出能否按股东类型再作区分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普维庭教授逐一予以回应。互动环节,法学院师生还就重整计划的法律性质等主题提出疑问,普维庭教授亦予以细致解答。

本次讲座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展现了德国破产法中的新变化。中德两国破产法的对照,也为师生理解域外法制前沿发展提供了一个绝佳窗口,开阔了师生的国际视野。讲座在与会师生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王吉中

供图|周健暲

审核|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