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商评论》2022年第2卷目录及内容提要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9-28浏览次数:95

《中外法商评论》属系列集刊,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计划每年出版2卷。本刊编辑委员会主要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由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担任主编。目前本刊出版到第三卷,已刊发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阅读集刊全文可至中国知网搜索。欢迎各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引用本刊刊发作品,也请各位专家学者不吝赐稿。



目录

一、主题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

钱玉林:中国企业法的整合及其可能的路径

汪青松: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演进与公司法回应

胡改蓉、石达: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清偿能力测试引入的路径探析

徐强胜、简晓婷: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再定位及完善

叶名怡、彭浏宇:民法典时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

二、论文

纪海龙:金融监管视角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比较法的考察

肖俊:营业转让中概括的债务承担研究

游进发:医疗服务之民法意义

三、译文

Einer Elhauge作,李诗鸿、张馨月译:横向持股如何危害我们的经济?——以及反垄断法的应对之道

Wolfram Müller-Freienfels作,戴湘荣、冯洁语译:论商法的独立性


一、主题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

中国企业法的整合及其可能的路径

作者:钱玉林


内容提要:公司法修改之际,对于公司种类的改革、公司法的体系化、公司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等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多年来,有关商法通则、商法典的编纂的讨论,也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民法典总则提取了公司法总则的核心内容,公司法总则已然空洞化,如何重构公司法总则?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路径,就是将企业法予以整合,并体系化为公司法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在制度上可以替代。应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法人与非法人,以及不同公司形态的分类标准。公司法典化的本质是企业法的体系化,有助于为民法典确立的各类企业形态建立和谐、一致、清晰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实现立法经济的目的。公司法典总则包括通则和一般规定,将商法通则的基本内容确立为通则的基本规定,将公司的共同性规则确立为一般规定。同时,在理念和方法上,公司法的结构体系可以参酌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优化公司法,并使之现代化。企业法体系化、法典化之后,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投资工具。


关键词:企业法 民法典 公司法典 商法通则 公司法体系


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演进与公司法回应

作者:汪青松


内容提要:从全球范围来看,对控制权强化机制的接纳已经形成立法共识,我国也已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控制权强化机制是有别于传统股权配置模式的制度设计,在制度的需求上有其特殊性,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制度已难以支撑其发展需求,进而可能影响其制度功能实现。在分析我国制度缺失及控制权强化机制的特殊需求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立法和实践经验,新一轮《公司法》修改应从已有制度的完善和控制权强化机制的特殊制度需求两个方面推进我国现有立法,以期为控制权强化机制的应用发展提供充足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控制权强化机制 公司法 类别股股东大会 日落条款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清偿能力测试引入的路径探析

作者:胡改蓉、石达


内容提要:在我国《公司法》改革之际,坚持资本维持模式与转向清偿能力测试引发了学界诸多讨论,这些讨论的背后彰显了现代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理念之争:父爱主义与自由主义、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对外担保功能与清偿能力价值。由于资本维持模式存在规制逻辑存疑、规制成本过高和制约投资灵活等原生弊端,加之我国《公司法》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施全面认缴制后对资本维持模式也造成了一定冲击,因而清偿能力测试所具有的效率高、普适性强的优势开始引起关注,并具有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但清偿能力测试所依赖的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在我国目前公司董事会能力与责任机制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中介机构评估与审计制度建设缓慢的背景下,并不宜全面引入。对此,我国应保留资本维持模式的框架,并不断探索清偿能力测试引入的可能路径。引入的前提应是建立商业经验丰富、权责一致的董事会,引入的标准应是在衡平清偿能力测试和资产负债表测试的基础上加入资本盈余测试,引入的范围应当是股份回购与公司减资。


关键词:清偿能力测试 资本维持 资本制度改革 商业判断规则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再定位及完善

作者:徐强胜、简晓婷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改革根本的出路在于突破现行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束缚,摆脱和克服对既有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路径依赖。在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数十年的实践表明,当前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并不理想。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起点谈起,探讨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者和控股股东监督者的定位提出质疑,明确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定位和职权,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问题,并结合我国实现功能定位的制度具体问题给出对应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公司利益


民法典时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

作者:叶名怡、彭浏宇


内容提要: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能推得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身为夫妻共有,而仅意味着股权价值与股权收益共有。股权收益包括增值、派发、股息、红利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中,若离婚双方对于股权分割达成合意,则法院可以直接分割股权、变价款或裁决折价补偿;若离婚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法院通常只能分割股权价值与收益,不能径自分割股权,除非夫妻双方均无意分得股权且股权难以变现。但不论怎样,在涉及股东资格变动时,需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分割


二、论文

金融监管视角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比较法的考察

作者:纪海龙


内容提要:本文以比较法为镜鉴,从金融法、金融监管的角度探讨非法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吸收公众存款的最本质特征是向社会公众吸收须无条件归还的资金,且此吸收资金的行为应是具有营业特性。是否具有营业特性应进行个案判断,但只是偶然一次向公众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吸收存款。正常的货物或服务贸易中接受的预付款,不应被认定为吸收存款。中国现行法下“四性”要件中的“非法性”,应采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标准;对于吸收存款的特征而言,“利诱性”应指实质地保本;“公开性”要件应被纳入“社会性”要件中;“社会性”要件的认定应采排除法。非法集资的核心要件应在于非法性与社会性。如满足非法性和社会性,则保本的“利诱性”构成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保本的“利诱性”构成非法发行证券。在于中国现行法下证券的范围狭窄,导致实践中本是发行证券的行为,被现行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扩大证券定义,将这些本应属于直接融资的融资行为,纳入监管,而非一概取缔。


关键词:非法集资 吸收公众存款 证券 营业


营业转让中概括的债务承担研究

作者:肖俊


内容提要:营业转让是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物之组织体的交易,在资产的买卖之外,还可以实现组织重构、公司经营规模再造的效果。商法对于营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没有进行规定,这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经由民商法交错的视角考察,围绕集合物转让和概括的债务承担,结合营业延续的理论,对交易中的债务承担与受让人责任进行分析,由此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则对最高院《企业改制规定》中的企业转让的债务承担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建构出完整的营业继受人责任。


关键词:营业转让 概括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 继受人责任


医疗服务之民法意义

作者:游进发


内容提要:医疗服务不应总是侵害身体权或健康权。依医疗专业判断系争医疗并非有问题(瑕疵)之医疗时,该医疗并非侵害患者之身体权或健康权。在如此的释义结构底下,以未充分告知后同意作为阻却侵权医疗违法性之手段,不仅并无必要,亦是违反医疗专业之法律解释适用,乃建立在不正确的事实认定之上之法律解释适用。但未经充分告知后同意之医疗乃侵害患者之自主决定权,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将服务与产品等价之危险责任规范设计,基本上并不具有正当性,以医疗为台湾地区消保法第7条的服务责任,亦即以其为无过失的危险责任之法律解释,更不具有正当性。医疗本质即不容危险责任。

医疗瑕疵所生损害之赔偿,乃加害给付之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基础乃民法第227条第2项关于加害给负损害赔偿部分之规定。文献上对这项请求权依据之说明往往并不精准。这项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一,乃有瑕疵的医疗。医疗过失的客体乃医疗瑕疵。无医疗瑕疵,即无过失可言。但文献上之相关说明动辄忽略对医疗瑕疵的判断,而直接诉诸医疗过失的判断,恐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纵或其结论上并无错误,但至少是消失的法律要件适用。医疗瑕疵的判断标准乃医疗专业。医疗常规在此间并非具有决定性的判断因素。违反医疗常规的医疗,并非必定即医疗瑕疵。依医疗专业判断医疗是否有瑕疵时,此间的判断亦包含对临床裁量的判断。当成立医疗瑕疵时,原则上即亦有医疗过失。

医疗契约责任(民法第227条第2)与医疗侵权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半段与医疗法第82条第2)得竞合。医疗法第82条第2项所规定之医疗侵权责任,乃过失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半段所规定之医疗侵权责任,亦是过失责任。民法第227条第2项所规定之医疗契约责任,亦是过失责任。但前两者由患者就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但依后者规定,由医事人员或医疗机构就无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本质,以及为杜绝争议,医疗法第82条第1项规定特以医疗侵权责任为过失责任,且以该过失责任之成立亦应考虑临床裁量因素。是以依请求权竞合之相互影响理论,民法第227条第2项所规定之医疗契约责任与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半段所规定之医疗侵权责任,均应适用医疗法第82条第1项之过失(包含对临床裁量的判断)要件。


关键词:医疗服务 医疗瑕疵损害赔偿 医疗契约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


三、译文

横向持股如何危害我们的经济?——以及反垄断法的应对之道

作者:Einer Elhauge

译者:李诗鸿、张馨月


内容提要:实证证据表明航空业和银行业的横向持股对其市场造成了反竞争效应,一些人因此呼吁加强反垄断执法。而另一些人则对航空业和银行业研究持批判态度,并主张反垄断法无法应对横向持股引起的任何反竞争效应。本文展示了许多经济学新证和经验证据,数量上远超航空业和银行业研究,并且证实了,集中性市场中的横向持股往往具有反竞争效应。本文还作出了一些新维度的分析,表明对航空业和银行业市场研究的批判,要么与相关证据不符,要么在考虑横向持股对商品价格的不利影响时,提高了其影响的程度。最后,本文为解决横向持股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即当横向持股具有反竞争效应时,根据《克莱顿法》(Clayton Act)第7条以及《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第1条都可以确认该行为违法。事实上,在历史上被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目标的信托类型正是横向股东。此外,本文进一步提出,反竞争的横向持股也构成了欧盟条约(EU Treaty)第101条规定的非法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以及第102条规定的滥用联合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得出结论的是,横向持股的存在不仅降低了传统公司合并法所允许的市场集中度,也意味着一些看似非横向的合并在许多时候应被视为横向。如果我们无法直接处理好横向持股的问题,这些对于传统并购审查的影响将更加剧烈。


关键词:横向持股、反竞争效应、反垄断法


论商法的独立性

作者:Wolfram Müller-Freienfels

译者:戴湘荣、冯洁语


内容提要:商法不具备独立性。商法与民法的划分不同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私法体系中的次级划分,不涉及体系的区分。商法编纂独立于民法典,这一现象不足以说明商法的独立性。商法典不是一部与民法典平行的完整法典,也不是一部能够适用于一切商事关系的法典,商法无法成为一部独立封闭的法典。商法典也欠缺内部独立性,将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人或商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并不正确,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的商法典不见得比民法典更加进步和自由,而商行为与非商行为的区分,则面临国际统一规则的挑战。相比起独立的商法典,商法和债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才是更符合时代要求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法的独立性 商人 商行为 法典编纂


审核: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