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上午,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1年会暨“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保护”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与会嘉宾包括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等的学者,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海通证券、浦东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发展联合会、上海农商银行总行、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业界代表等。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长周杰普教授主持。周杰普教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介绍了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嘉宾及会议主题选择与议程安排。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和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分别致开幕词。
施伟东会长首先对各方的支持表示感谢,对研究会提出期许和要求,指出研究会应回归初心,在法学细分领域内做专门而精到的研究,产出更多的高质量成果,推动本研究方向相关问题的解决,助益经济社会发展。施会长要求做好后续工作,即对研讨成果进行梳理和提炼,借助各渠道和平台予以展示。其次,他希望研究会在做好学术研究的同时,能够团结凝聚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成就人才。施会长对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表达了殷殷希望,希望研究会在上海财经大学的支持下,能够创造更多更好的成绩。最后,施会长再次感谢与会专家学者对上海市法学会及消法研究会的支持,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对各位专家学者百忙之中的莅临表示感谢。他首先指出,研究会换届以来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得很好,并对新一届研究会的工作给予鼓励和肯定。针对本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主题,郑教授认为,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消费者至上的经济,即所有的生产都是按照消费端最终发出的指令完成的。近代法治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微乎其微;现代法治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反不当竞争、反垄断以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而到了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者变得更加强大,他们有能力将数字变为资源、改变消费者偏好、绑架购买需求,实际上削弱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至上的法则没有改变,那么法律如何规制算法的应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将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嵌入法律当中去,是应当认真钻研的课题。最后,郑教授对接下来听到大家更多的真知灼见表示期待,并祝愿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开幕式结束后,全体与会嘉宾在上海财经大学草坪合影留念。

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设两个单元,即“平台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及“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保护”.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消保委法律部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洪波法官主持。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助理侯立阳教授进行了题为“互联网资本无序扩张的反垄断规制”的报告,从资本无序扩张的源头角度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侯教授认为,国家执法机关对社区团购平台作出处罚的原因在于其低价销售菜品,挤压传统菜贩的生存空间。《平台反垄断指南》第13条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然而,社区团购平台属于新兴经济形态,其低价销售可能有正当理由,比如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吸引新用户、开展促销活动等。那么,反垄断法就不适于处理社区团购的问题。侯教授指出,社区团购解决了传统买菜模式中信息不对称、规模有限、空间限制等问题,然而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旧主体面对强势新主体的攻击,可能会瞬间破产。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侯教授建议借鉴网约车和出租车错位竞争的方式,寻求传统菜贩和新兴平台的调和之道,比如使新兴平台的定价略高于菜贩的定价,帮助传统买菜模式平稳过渡到互联网模式。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闵伟律师围绕“平台轴辐协议的界定问题”展开了报告。闵伟律师指出,传统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模式。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如今出现了新的情况,即互联网平台为商业活动提供服务场所时,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中介的角色。当平台和经营者一起排挤其他竞争者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很难构成横向垄断或纵向垄断关系,然而实质却形成了垄断性的效果,此即轴辐协议。平台经济领域中轴辐协议有两个特征:一是横向要素和纵向要素相结合;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纵向协议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轴辐合谋,这比传统意义上企业之间垄断协议的形成更加容易。反垄断法在对轴辐协议的规定上有所缺失,闵律师建议做好相关的修订工作,在这一点上也可以借鉴美国对于轴辐协议构成垄断的规定。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陈洪杰老师的报告题目是“美团限制支付宝渠道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陈洪杰研究员认为,对于美团限制支付宝的支付渠道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值得探讨和商榷,因其与《反垄断指南》所列情形并不完全吻合。美团外卖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主要是“饿了么”,并且美团并不是消费者独一无二的选择,限制支付宝的支付渠道对其与“饿了么”竞争无所助益。但如果认为美团限制支付宝渠道的实质在于支付手段的竞争,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呢?陈研究员认为,美团支付的交易量在支付宝支付和微信支付面前可谓九牛一毛,自然也无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外,陈洪杰研究员还进行了延伸:如果大型企业想要排挤小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来说“打官司”可能并不现实,因为对他们来说生存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困难。故此,陈研究员认为在反垄断问题上,司法救济应当与行政救济进行更好的匹配。

与谈嘉宾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任超教授针对第一单元的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传统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些滞后。那么旧法律应当如何转变,如何适应新情况就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其次,公平竞争是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源泉,也是消费者福利的源泉。平台经济发展到现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并不是经营模式,而是平台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事实上,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使商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从而推动消费者福利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大数据“杀熟”现象。因此,应当对平台对数据的利用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第二位与谈嘉宾是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刘水林教授指出,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加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要解决平台经济下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应当对平台的类型进行划分,比如分为服务性平台和经营性平台。轴辐协议就属于服务型平台,服务型平台类似于一个行业协会,《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服务型平台与经营型平台又不同,会构成不同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必须对平台类型进行具体的划分。如果平台之间有竞争关系,某一平台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就有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其次,关于消费者的含义,刘水林教授指出,《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应保护潜在消费者。为了预防损害,应当贯彻甚至加重惩罚性赔偿。最后,刘水林教授认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一个复合问题,既要保护消费秩序也要保护消费者个人,这就需要执法与司法相结合。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即如果个人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政府就应当介入。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保护”由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秀全教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刘力以“数字消费金融法律适用难题释解”为题进行了报告。刘力院长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数字消费金融法哲学概念范畴及价值评判;第二,传统视域下数字消费金融行为有效要件及效力障碍;第三,数字消费金融行为是否受特别私法规制;第四,数字消费金融纠纷的裁判路径程序指引。另外,刘力院长还提出了实务界目前面临的问题供大家讨论:当司法走向前线,应当如何更好地应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受理的案件是金融案件还是商事案件;合同是否需要进行体系化考察;伴随大量案件的涌入,司法的压力加重,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方法等。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秘书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围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消法义务及其责任”进行了演讲。叶教授提出的关键词是“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适用于物理空间经营者,而不适用于网络经营者。在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争议,相当学者认为网络平台经营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表现为对信赖利益保护和危险领域的控制义务。叶教授认为,从收益、风险相一致的角度考量,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该承担该义务。比如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我国《网络安全法》也支持该义务。其次,叶教授又指出,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在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上,对于利益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网络中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在认定手段上更多地需要网络科学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平台能够提供消费者与经营者交往过程的全程记录并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就可以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需要更加有针对性,比如对于网约车平台要注重人身权益的保护,对于金融消费平台要注重消费者资金的保护,对于商品销售平台,就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产品质量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以“电商格式条款规制的新进展”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尽管一般意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民法典》的特别法,但《民法典》对其具有矫正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没有明确违反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会产生怎样的法效果,这会导致法律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但《民法典》却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提示就视为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或组成部分。另外,他认为,针对主给付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需提示的。例如,很难想象在具体交易关系中,消费者会不知道其所购买标的物的数量。此外,无需进行提示的还有单纯重复任意性条款的内容。李宇副教授指出,对于内容控制规定,应当有更弹性化的处理,免除己方责任和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并非全部无效,在合理范围内应当认定为有效。举例言之,对于二手货物约定免除法定的修理义务,是否绝对无效?关于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比较刚性,认为该行为绝对无效。不过,《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则设计就更加合理。因此,从这一点来说,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基本原则。

与谈嘉宾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团队长、三级高级法官孙斌对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适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孙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网络平台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这一方面的案例有很多。此前发生的“货拉拉”案件,平台让没有资质的驾驶员开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院判定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还有一个案例,携程和途家对民宿安全性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儿童坠楼,法院判定其承担按份责任。另外,如果平台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滴滴平台履行了消费者危险预警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则不再承担责任。对于违反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孙法官认为法律界的研究思考还不够充分。权利、义务、责任一脉相承,故而,对于责任承担问题的厘清,自然也会有利于加深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孙法官表示期待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多涌现。

与谈嘉宾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佳乐律师围绕侵权责任的承担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展开发言。他提出,不作为侵权是举证责任的难点,在适用《电子商务法》第38条时,被侵权人即消费者应当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然而消费者如何证明平台未尽到相应的义务,确实存在举证困难。比如不久前发生的“货拉拉”事件中,由于缺少案发当时的录音录像,外界对于在车内发生了什么无从得知,如果被侵权人家属主张“货拉拉”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如何举证?徐律师认为,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便应认可其完成了举证责任;或者由平台来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电子商务法》第38条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可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另外,徐律师提出一个问题,将《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与《民法典》第1198条作比较,可以发现《民法典》1198条涉及到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侵权,安保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然而《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并未提及补充责任的问题,那么相对于《民法典》1198条而言,《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是否属于特别法的规定?最后他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和证明,面对不对等的当事人地位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待讨论和研究。

闭幕式
大会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乐主持,杨书记指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机和主题非常好。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一个高频词是“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本次会议主题聚焦数字经济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反映了我们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紧密对接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长周杰普教授进行总结发言。她认为此次研讨会紧紧围绕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话题,非常契合数字经济时代需求,相关研讨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她指出,追根溯源,14世纪时就有消费的概念;19世纪时出现了针对生产者的消费者概念,但那时是抽象的消费者概念;20世纪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具体的消费者概念。概念和制度的演进引发了法律层面的讨论,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这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是跨部门的法律,需要法律共同体共同关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共同作出努力。她还指出,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成员背景丰富、构成多元,有助于从多角度多层面研究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今天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精彩纷呈,研究会将秉持初心,按照上海市法学会的要求,将本次会议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进行展示和进一步研究。最后,她对上海市法学会的指导和支持表达衷心感谢,对与会嘉宾的支持和贡献表示敬意,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
至此,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1年会暨“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保护”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