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富国ESG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和《财经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ESG学术论坛”于9月16日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会议主题是“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的ESG”。除主题研讨外,本次论坛还分设9个分论坛,其中法学分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ESG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学分论坛围绕“ESG法理与制度”展开研讨。来自深圳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上海高级法院、上海金融局、上海金融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国资委、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参与发言和研讨。
法学院ESG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叶榅平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的莅临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诚挚的感谢,并简要介绍ESG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成立以来在ESG科学研究、学术论坛、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感谢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界对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叶教授认为,ESG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将扮演重要角色,为新时代企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也创造了新机遇,希望本次论坛的举办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国ESG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发展。
法学分论坛分为主题发言和论文汇报评议两个环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主持第一个环节的主题发言。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朱慈蕴教授、同济大学倪受彬教授、西南财经大学张怀岭教授、上海高院环资庭张心全庭长、上海市金融局法规处钱瑾处长、上海市金融法院符望庭长分别作主旨发言。
朱慈蕴教授围绕“ESG时代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探索”展开,从ESG时代的来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作为ESG之G,强调企业的内功之重要、以及现代公司法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来回应ESG的要求三个部分进行阐释。从ESG运动在全球兴起历程与经济、环境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致性来看,ESG中的G即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公司应当是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实践者。公司制度具有法人性、社团性、营利性和股权自由转让四大优势。最后,指出现代公司法回应ESG的要求,总体目标是决策、行动与监督,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公司法制度建构与优化。
倪受彬教授以“ESG投资与公司治理新议题”为题,围绕从CSR到ESG、ESG投资的内涵与发展、作为投资标的的公司(治理)、SFDR+ESRS、ESG投资规范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ESG投资的发展历程、披露要求,以及在我国ESG投资的管理评价体系。通过对ESG投资规范中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董事会信义义务及相关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提出针对上市公司、国有公司、金融机构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要求也应予以区分。
张怀岭教授聚焦“软硬法并举:ESG立法变革的欧盟模式与中国方案”,从欧盟企业供应链尽责规制工具革新、欧盟企业供应链尽责规则变革及法律特征、尽责义务规范的合法性质疑、私法视域下供应链尽责立法对公司治理的过度干预、冲突法视域下欧盟法的不当域外效力质疑、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视域下的中国方案六个层面进行分析。欧盟从软法与硬法两个纬度进行了绿色转型,其在建立企业供应链尽责义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对公司治理过度干预和域外法效力质疑的法律困境。基于比较研究的经验,我国应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与强制性的人权与环境供应链尽责义务相比,ESG信息披露机制是目前更加适合我国的规制工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张心全法官以碳配额司法拍卖为主题,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然后提到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遇到查封或冻结碳排放权时,会面临如何进一步司法处置的难题。张心全法官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排放交易机制设置、企业无力承担后的最终责任归属以及实际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维度,认为先进行碳配额缴清后再进行司法拍卖,会比直接进行司法拍卖更具合理性。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综合研究处)钱瑾处长,着眼于立法起草视角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进行了初步解读。特别是针对《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强制性规范和第二十条的任意性规范,深入解读了将ESG纳入浦东新区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流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投资决策的起草背景。钱瑾处长同时对未来ESG立法提出了个人建议,即在法律起草的三种不同选择方式上,可以考虑从实践智慧角度去平衡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将立法实效作为终极目的,不断寻求 “实现社会价值”的立法之路。
上海市金融法庭符望庭长以ESG框架下的金融市场与相关诉讼为题,阐述ESG的勃兴历程、发展动力到揭示ESG涉及的金融诉讼数量与日增多。符望庭长将ESG涉及的金融诉讼划分为监管措施诉讼、公司衍生诉讼、投资不当诉讼、监管失职诉讼、反飘绿证券集团诉讼五类,又结合美国SEC对高盛集团的处罚与和解、自然之友诉比利时国家银行案等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论坛第二环节由上海财经大学叶榅平教授主持。第二个环节为论文汇报与评议。本次论坛共收到ESG法治研究论文几十篇,经专家评审,最终邀请了8篇优秀论文的作者在论坛做报告,并邀请了理论与实务专家对论文和报告进行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朱翔宇博士从“ESG投资的代理成本问题与规制路径”切入,分析了ESG投资中的代理成本结构与具体表现、股东行动主义缓解ESG投资代理成本问题的进路并对ESG投资代理成本问题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肯定了朱博士的问题意识,认为选题细致入微,同时指出文章尚能从行政法角度展开深入探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柯泉博士汇报的主题为“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国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重塑”。她从国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兴起、国有企业环境规制困局与社会责任转型、国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重塑路径三个方面展开,强调国有企业应当把握“经济人”、“公益人”的双重定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春潇老师肯定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建议文章适当拓宽视野,结合域外立法展开比较法研究,推动国有企业在环境、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从“被动”转向“主动”。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泽钰博士以“强制与自愿二元定位下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完善”为题,从理论上探讨ESG自愿性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关联,进而总结了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内生冲突,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琪副教授展开点评,她认为肖博士的选题反映了ESG议题研究的多学科交融的特点,并建议文章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一是结合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讨论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二是细化ESG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杰勇老师聚焦于“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规则重构”,从ESG信息披露的价值功能与制度演变、我国ESG信息披露的现状与问题和我国ESG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三个方面展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琪副教授认为刘老师的研究颇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文章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如何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确立披露内容,具体的制度展开有待进一步细化。
北京市昌平区国资委马逸飞博士聚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对比及政策建议”。由于RCEP国家成员较多,且各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制度存在差异,环境报告披露方法、形式及质量存在明显不同,需要对各国环境报告制度特点进行比较。各国需要增强报告的国际可比较性以及高致信性,并充分披露气候变化,以增加各成员国环境报告质量。
上海财经大学秦策教授认为,马逸飞博士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选题具有新颖性。但同时,秦教授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对于企业合规,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框架,这一点需要深入研究;报告中谈到了好几个国家,但内容分析可以更具体;现在各国披露到底是什么现状?如何改进?
慕尼黑大学王轶博士围绕“《期货和衍生品法》时代的ESG衍生品”,对ESG衍生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框架进行了着重阐释,以及相关合约文本进行了解构。王博士认为,监管机关在未来应加强对国内外ESG衍生品发展动态的关注,并及时更新和明确具体的监管规则;市场参与者则应找准创新与合规之间的平衡点,在合理运用ESG衍生品管理风险敞口的同时,推动人类社会向可持续发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春峰律师提出一些建议:1.研究再深入大胆一些,从管理的角度在IPO、发债准入、上市公司披露等方面研究引入强制要求机制,待市场培训相对成熟后再逐步放开,正如当年信用评级的历程一样;2.在投资者决策有用观和信号传递方面,建议可以进一步研究投资者在评估ESG给企业带来的未来价值和现金流的回归折现,发现用脚投票的机制亦会证明ESG给衍生品价值溢价带来的影响,可能会需要增加用到实证研究的方法。
上海财经大学陈志峰老师围绕“我国碳中和债券的法律规制:以融入ESG制度体系为路径”展开,陈志峰老师认为,近年来兴起的ESG投资评级制度体系以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环境与社会指标可量化、多元主体共筑合规框架为导向,可以有效应对碳中和债券法律规制面临的难题。陈老师建议未来我国碳中和债券应当坚持以融入ESG制度体系为完善路径,形成包括可量化的募集资金用途规范、立足发行人合规情况的项目评估与筛选规则。
上海财经大学叶榅平教授指出ESG在这些年兴起,它最重要的一个动因是气候政策金融化,就是把气候的治理,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对于碳中和债券,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监管,监管机制如何设置,相关法规如何制定,从目前来看还是比较棘手。
上海财经大学姜彩云博士聚焦“论ESG时代企业“漂绿”行为规制研究”,首先指明了在ESG时代,企业“漂绿”行为的范式转向,其次对企业漂绿行为进行了理论证成,并指出我国面临企业反“漂绿”环境声明规范指引不足、ESG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致、规制企业“漂绿”行为的问责性不强的困境。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余红征律师认为,本文关注热点,贴近现实,国际视野,框架很好,值得肯定。但是,规范性、逻辑性、遣词造句上仍然需要下功夫进一步打磨,建议结合国际现实,进一步系统思考、完善。
最后上海财经大学叶榅平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和精彩分享,同时期待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继续支持ESG政策与法律研究工作,共同推进中国式的ESG体系的持续发展。
供稿:刘孝阳、林源犇、赖德斌、闫旭林
供图:殷华平
审阅:叶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