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6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办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理念与实践”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会。本次会议分为三个单元,围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理念与实践,以专题汇报和嘉宾与谈相结合的形式,聚焦《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重要条款,就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
会议开幕式
▲ 叶名怡教授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叶名怡教授主持。叶教授欢迎到场的各位嘉宾,并宣布本次会议开幕。
▲ 朱晓喆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发表了会议致辞。首先,朱教授代表主办方对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并指出鉴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面临一些理论与实务中的问题,本次强制执行法会议的主题和议题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他代表参会嘉宾感谢张江公证处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
▲ 张磊主任
之后,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也发表了会议致辞。张主任介绍了我国公证法律传统和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并强调强制执行是公证业务范围扩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值得进一步探索。基于此,本次会议对公证机构今后的强制执行相关实务具有重要价值。
▲ 袁晓磊老师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干部袁晓磊在开幕式上作了主题报告。他表示,自己认真学习了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题目和方向都很好。其表示,目前立法机关在强制执行法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例如在终结执行制度、分配优先主义还是平等主义、执行和解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等等制度设计,须经得起历史考验等,需要充分考虑国情和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第一单元
会议第一单元由朱晓喆教授主持。
▲ 谷佳杰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谷佳杰副教授首先提出了应理顺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与强制执行法的关系问题。其次,强制执行法具有保障功能。第三,强制执行法具有补充性。第四,强制执行法具有混合特征。其同时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并行的。
▲ 王福华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福华围绕机关法人等公法人在强制执行中的问题作了发言。王福华教授指出,本次《强制执行法(草案)》具有突破性,规定了对公法人的强制执行,既保护了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也重视了其成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现行法律存在对机关预算外资金执行不足的问题,立法中对机关法人的连带责任和执行有限制。《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规定了公法人执行豁免,但应综合考虑保护公共利益和私权,不能片面强调公权力机关的执行豁免。
▲ 张磊主任
张磊主任就“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作了报告。张主任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划分法院和公证处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上的职权和责任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涉及我国公证机构的定位改革等问题。
▲ 袁中华教授
本单元的与谈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胡婷老师进行与谈发言。
▲ 胡婷老师
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张磊主任主持。
▲ 百晓锋副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百晓锋就执行担保制度进行了报告。执行担保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突然发生重大变化,该制度具有研究价值。我国目前对执行和解的研究很多,但对执行担保的研究很少,最后他指出应对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提供的执行担保加以区分。
▲ 金印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金印副教授围绕《民事诉讼法》存在债务人异议之诉之证成的话题进行了发言。该问题分两个层面。在功能上,需要确定我国法学理论和实证法中是否存在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例如当事人在强制执行前先行清偿债务,或者请求权在执行名义生效后已经消灭,因此各国诉讼与执行程序均需要解决这类问题。大陆法系主要法域普遍规定了债务人异议之诉,从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我国法上其实也可以证成我国法上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 王赫律师
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赫就案外人异议的存废作了报告。首先,他介绍了该争议的源起,然后从执行效率、执行模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和平衡保护五方面对存废之争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
谷佳杰副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马强伟老师就本单元报告做出与谈发言。
▲ 马强伟老师与谈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袁中华教授主持。
▲ 司伟教授
天津大学司伟教授以“案外所有权保留卖方的执行救济”为主题作了报告。司教授指出,《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进行了功能主义改造,并保留了形式主义色彩。由此,保留所有权卖方的权利救济存在疑问,存在多种学说,主要是担保权、所有权和折中说(所有权和担保权并存)。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构建不同的救济路径。
▲沈小军副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沈小军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及其限度——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保单强制执行对实务有重要影响,沈老师论述了强制执行保单的一般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对象是否属于豁免财产的问题。并从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问题出发,探讨保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强调在保单执行中应注意受益人的介入权和不可撤回受益人制度。
▲何欢老师
上海财经大学何欢老师的主题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涉破产条款的检讨。何老师就涉破产的执行中止条款、涉破产的执行终结条款、依职权执行转破产条款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报告,并就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参与分配制度和破产程序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金印副教授和王赫律师作为嘉宾就本单元的报告作出与谈发言。
会议总结
▲ 王福华教授
王福华教授作了本次研讨会的总结发言。王教授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对本次研讨会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亮点进行了高度评价,赞赏了本次会议过程的优良风格,肯定了会议的实际效果,并感谢会议的主办方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以及莅临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
本次研讨会上,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共同就强制执行法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有深度地研讨,各专家彼此密切交流,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颇具新颖性和启发性,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意见。最后,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理念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