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三期研讨活动顺利召开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706

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 第三期研讨活动顺利召开

10月28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承办的“《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三期研讨活动顺利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出席会议。最高法院和全市三级法院资深法官、上海法院《民法典》研讨小组成员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融资租赁及保理行业代表等60余人参加研讨。

第三期研讨的主题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由茆荣华副院长做总主持。


致辞环节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作致辞。在致辞中,郑少华教授对“《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三期研讨活动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表示欢迎,对与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感谢。郑少华教授指出,《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在这一大背景下,要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民法典》的新增规则,努力形成统一认识;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凝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为法治进步与司法文明作出贡献。


研讨环节

01.第一单元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研讨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民法典》第737条中的“虚构租赁物”应如何认定?

问题二:因违反《民法典》第737条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

问题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而当事人之间成立其他有效法律关系时担保人的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功能及相关规则适用问题

问题一:第三人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如出租人未进行登记,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要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无论是取回权还是租赁物变现后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其他债权人对抗时,如何理解“善意第三人”范围?

问题二:根据《民法典》第745条对抗规则逻辑,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是否适用第414条?

问题三:“超级优先权”规则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

三、租赁标的物的收回及损害赔偿问题

问题:出租人如果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对租赁物残值进行评估并将其从损害数额中进行扣除,以便得出实际损失的金额?出租人解除合同,如果请求收回租赁物并只请求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时,是否必须采用上述计算规则?

第一单元由高院金融审判庭庭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竺常赟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高琼法官结合审判实务,从适格租赁物的界定、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当事人诉请的类型化分析等角度,围绕当事人虚构租赁物情形下法律关系的认定、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处理等问题作了发言。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符望庭长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调整、租赁物价值评估的实务困境等角度,围绕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认定、出租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价值的评估与计算等问题作了发言。华东师范大学纪海龙教授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担保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与担保人责任、残值确定的方法等角度,围绕虚构租赁物的法律效果、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清算方式等问题作了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徐同远副教授从“虚构”与“虚假”的语义理解、“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概念、《民法典》第403条的参照适用等角度,围绕虚构租赁物的合同效力、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认定等问题作了发言。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应豪总经理从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率、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区分等角度,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等问题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李运杨,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鹏飞,上海张江公证处主任,上海自贸区公证中心主任张磊等围绕第一单元研讨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作为与谈嘉宾针对第一单元研讨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融资租赁定性的问题,在担保制度功能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定位为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原来所有权体系下的绝对化规则被打破,对出租人的保护应更多地以担保物权相关制度为依托,而不是传统意义上采取的所有权保护方式;融资租赁物也可能涉及未来物。关于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民法典》第745条只能限缩适用于动产;从体系角度来看,《民法典》第413条、第641条、第745条中的第三人应作统一处理,未经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承租人、其他担保权人、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关于权利实现规则的问题,应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人可自行处分标的物。此外,促进物尽其用是《民法典》编撰的基本思路,未来将要构建的统一动产及权利登记体系也以保障动产的流动性为目标。


02.第二单元:关于保理合同的相关问题

研讨问题:

一、保理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问题一:超越经营范围签订保理合同,合同性质如何判断?

问题二:《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中的“将有的应收账款”如何界定?作为保理合同的交易对象有无限定条件?

二、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民法典》第766条规定中两个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问题二: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数额是多少(或债务人清偿的数额范围是多少)?

三、虚假应收账款问题

问题:虚假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得对抗保理人时,其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为何?

第二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高院金融审判庭宋向今副庭长从追索权设计的目的、保理纠纷司法实务等角度,围绕《民法典》第766条涉及的请求权问题、有追索权保理中债务人清偿的数额等问题作了发言。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孙倩法官从涉保理合同的案例类型化角度出发,结合法律法规和理论学说,围绕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保理合同的效力、将有应收账款的界定等问题作了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从现行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层级、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等角度,围绕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将来债权缺乏可确定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了发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普惠金融部)供应链金融处宓彦副处长结合银行业对金融业务范围的界定、风控模式与手段、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等角度,围绕将来应收账款的界定、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责任等问题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高院金融审判庭黄海法官、黄浦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助理许星华等围绕第二单元研讨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丁俊峰法官作为与谈嘉宾针对第二单元研讨问题发表了意见:目前,我国立法采取交易描述方式来对保理合同进行定义。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分的一项重要依据在于保理人的主给付义务。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应当明确区分超越经营范围的具体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具体分析合同性质及效力。关于保理合同的案由和管辖问题,应准确把握保理交易结构的法律本质。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案件,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判断实质的法律关系;对于有追索权人同时提请两项请求权的,应坚持“保理人不得重复受偿”的原则。关于保理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习惯,可将应收账款债务人作为第一位责任人,按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保理人可基于应收账款的请求权主张合同责任,但不能因此排除侵权法上的请求权。


总结讲话

茆荣华副院长就第三期研讨活动作了总结。他指出,第三期研讨活动大家准备充分、讨论热烈、主题前沿、观点鲜明,与会专家更加多元,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在融资租赁合同类案件处理上,要秉承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政策导向,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既要适用好法律法规,又要充分尊重和适应市场发展带来的新规则;要权衡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避免过度融资负担,充分发挥好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作用。在保理合同类案件处理上,要综合考虑保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和保理合同的法律定性,审慎对待将来的应收账款问题;对有追索权等相关争议不大的问题,要及时根据共识形成统一的规范指引;对虚构应收账款问题则应进一步加强研究,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同时,他提出要及时推动本次会议成果转化,在吸纳理论界成果、听取实务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相关审判指导意见,指导司法实践。


编校 | 刘金妫 蔡一博

供稿 | 财大法学院

摄影 | 钱成

执行编辑 |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