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浦东检察公益诉讼论坛顺利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8-20浏览次数:942

2020818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合作主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浦东检察公益诉讼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召开。来自主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来自上海市人大、浦东新区人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单位,以及来自上海法制报、上海日报、浦东时报、检察风云、上海电视台和浦东电视台等十多家媒体的五十多位领导及嘉宾出席开幕仪式,并围绕检察公益诉讼这一主题在论坛上进行了发言和交流。

开幕仪式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少华教授主持,分为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和领导致辞两部分。

成立仪式首先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玉俊和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宏分别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的成立情况,并说明了检校双方为成立研究中心所做的各项工作。随后杨玉俊检察长与陈宏书记共同为研究中心揭牌,宣告“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正式成立。

成立仪式后,上海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办公室主任钟迪锋,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辛翊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祥云三位领导先后致辞。钟迪锋主任首先对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落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成立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表示赞许,并结合《决定》的主要目的表达了对研究中心未来发展的期望,钟主任还对上海财经大学支持市人大工作表示了感谢。王辛翊副主任对“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指出研究中心的整合了高校和检察机关的优秀资源,为检校合作搭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平台,希望研究中心将来可以越办越好。许祥云副检察长表示“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同时融入了检校双方的优势资源,必将为浦东乃至全市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强有利的理论保障。同时许副检察长还代表市检察院对研究中心提出了三点期望:一是检校协作再上新高度,二是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再创新思路,三是检察队伍建设再出新成效。


论坛活动

开幕仪式结束后,与会各位领导和嘉宾继续召开了浦东检察公益诉讼论坛,论坛活动包括主旨发言、圆桌论坛和总结发言三部分。

主旨发言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共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刘潇潇发言,主题是“自贸试验区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刘副主任介绍了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事前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的建议。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根据主题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上应当定位为一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把握尺度,保证检察院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

第二单元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亚丽发言,主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之提起诉讼现状研究”,王检察官结合实践中法院判决的相关数据对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了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并提出了一些实践中的难点。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徐键副教授肯定了王检察官对行政公益诉讼所做的全景式分析的重要意义,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督促性,对于公益的理解不应当被束缚于“等内等外”,应考虑不同地域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追求,而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力的行使,考虑到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性质,还是应当注意折中处理。

第三单元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舒平安发言,主题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探索”,舒助理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占据绝大部分,并且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总结。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归纳,提出目前公益诉讼实际上是将公益私益化了,应当梳理清楚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也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利类型。此外,郝教授还提出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应当慎重使用,公告制度应当发挥寻找利益相关人的功能。

主旨发言之后是圆桌论坛环节,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龚月芳主持。来自徐汇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位嘉宾结合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具体实践经验,就各类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与行政机关的协商合作,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具体机制和立案磋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自由研讨发言。

圆桌论坛之后进入总结发言环节,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少华教授发言。郑教授提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经历一个“干中学,学中干”的过程,并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地位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做了总结:第一,检察公益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很重要,是检察工作“突围”,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重新定位的关键。第二,检察公益诉讼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连接点,是公共利益、团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连接点,是市场、政府和司法裁判的连接点,也是各级政府机关的连接点,检察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定分止争,而不在于是否进行诉讼。第三,检察公益诉讼应当继续促进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一体化,应当推动公益诉讼类型化,应当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来考虑检察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