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法典》暑期公益讲座第七讲“《民法典》典型合同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8-10浏览次数:381

2020810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法典》暑期公益讲座第七讲通过Zoom系统在线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题为“《民法典》典型合同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法学院师生和社会各界同仁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宋晓燕教授从金融产品的私法构成和金融私法的功能与价值讲起,重点聚焦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结合具体案例与重点变更条文,将《民法典》典型合同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娓娓道来。

第一部分中,宋教授指出金融私法对金融市场具有基础性指导价值,具体表现为:厘清金融合同效力、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明确法律争点,强化裁判说理,推动定纷止争;形成对监管的支撑。宋教授强调确认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坚持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针对市场主体重点在于培育、维护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确认权利义务的边界核心在于尊重交易规则,实践中需要厘清穿透式司法审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

第二部分中,宋教授指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融物的双重价值,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介绍了《民法典》出台前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源后,围绕《民法典》737条和745条,分别讨论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真实性和公示问题。宋教授首先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名实不符的具体情形并展开对无效法律后果的讨论,对售后回租合同订立时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处分权而后又取得的合同性质认定、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保证担保的连续性问题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否定后原合同约定处理等问题一一详细分解。其次针对承租人具有“所有者”权利外观情况下 “善意第三人”对物的取得带来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对所有权与所有权的冲突、所有权与第三人抵押权、所有权与自己抵押权这三种情形进行了讨论。

宋教授指出“租赁物真实”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针对虚构租赁物导致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解释和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看,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以关联公司间的售后回租为例,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判断的关键是融资租赁机构的过错程度,若为重大过失则认定不具有善意,属于名实不符的情形,但重大过失的标准是违反交易习惯,根据司法解释交易习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则,而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在对方,这可能导致融资租赁机构以不知规则为由逃脱具有重大过失的责任。宋教授进一步解释造成这种窘境的原因在于未区分行业性商事惯“例”和个体民事交易习“惯”,在商事活动中贯彻商事外观主义有助于解决现有困境。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转认定为借贷合同后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度问题,宋教授介绍了现有四种主要观点,并表示司法实践的趋势是以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范围为依据,理由在于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责任。针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否定后原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宋教授认为要区分共谋虚构和单方虚构两种方式,单方虚构情形中重点在于判断融资租赁机构是否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出租人是否存在合理信赖。针对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与出租人的权利冲突,承租人出卖给出租人并回租、占有使用过程中自行转卖给第三方而导致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宋教授指出租赁物增值税发票证明售后所有权具有很强证据效力。针对“一物两融”导致的所有权冲突,宋教授认为涉及到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的争议,基于理顺市场秩序和交易预期的考虑,动产的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第三部分中,宋教授从《民法典》保理合同的定义出发,指出其具有融资和应收账款基础关系的复合属性。随后依次分析保理合同的真实交易基础及其审查要点、法律性质、通知效力及抗辩理由,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确定性,应收账款转让的对外效力及其抗辩理由。宋教授指出保理合同的核心在于真实转让应收账款的意思,虚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关系情况下保理商具有撤销权,债权转让方虚构基础合同关系、保理商及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保理商可以主张合同或侵权责任。宋教授结合最高法院案例表示保理除了具有债权转让性质,有追索权的保理可构成非典型担保,非融资性的保理业务构成一般委托代理关系,暗保理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效果。关于未来应收账款确定性的问题将是实务中的关注点,可结合应收账款的性质、发生原因、种类、期限、最高数额等可以判断未来应收账款的确定性,并表示具有事后个别化的可能即可认定应收账款具有确定性。宋教授强调债权转让通知是保理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关键,同时债务人地位不因债权让与或担保而恶化。

第四部分中,宋教授结合《民法典》《担保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指出新规则有几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规则被取消;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通知保证人后债权转让才有效力,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宋教授认为从规则内容看。新规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与发展,期待新规则下金融产品合理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互动环节中,针对金融商法、金融监管法、金融规制法共性理论基础为何的问题,宋教授指出金融私法正是三者的共同基石,金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边界明确后,金融监管的界限才会日渐清晰。

讲座结束后,与会人员纷纷对宋教授表示诚挚谢意,讲座在祝福与感谢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供稿人:薛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