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评注系列报告会第三期会议顺利召开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7-20浏览次数:551

 2020718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评注报告会(第三期)”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在持续四个多小时的线上会议中,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对《民法典》的部分条文(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买受人的通知义务、隐私权)作了深入、专业的探讨。


第一场报告的主题是《民法典》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星副教授做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主持。报告人在构建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对该款的规范目的、拟制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及其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探讨。报告结束后,与会人就通知义务之违反的法律效果、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可能、本条修改的实际意义、目的性限缩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第二场报告的主题是《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报告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武腾副教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老师主持。报告人在梳理立法沿革、对比域外立法例后指出,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旨在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报告人对通知义务的内容、检验期限与通知期限的区分、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随后,与会的各位学者就该条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质量保证期与约定检验期之间的关系、逾期通知的法律效果、评注中比较法材料的运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第三场的报告的主题是《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隐私权),报告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徐建刚,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副教授主持。报告人首先对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作了澄清,随后在列举对隐私权侵害不同方式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的证明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报告结束后,与会学者们就中国法语境下隐私的界定、所涉规定与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的协调、评注中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个人观点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对会议活动作出总结,并对参会的学者专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