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上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商事仲裁前沿系列讲座(第二期)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办。国际著名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以“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创新”为主题,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北京大学、澳门大学、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与谈。
一、开场与致辞


讲座开场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晓喆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发表开场致辞。宋晓燕院长结合向哲浚先生的事迹,回顾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普通法教育的办学历史。同时指出当前上海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国内仲裁行业正加速与国际规则接轨,审判、仲裁与调解各具制度优势。宋晓燕院长强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始终坚持实践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与法院、仲裁机构等实务部门保持深度合作。希望本次讲座能为高校、行业的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帮助。

二、主旨讲座
主旨讲座环节,杨良宜先生首先从基础概念出发,介绍了什么是“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可以为跨境商业交易提供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且依托《纽约公约》,仲裁裁决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使得国际仲裁成为处理跨境纠纷的主流方式。谈及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杨良宜先生表示二者各有优势。在仲裁机构成立前,航运、外贸、建设工程等行业早已普遍采用临时仲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机构仲裁平台陆续成立。
讲座中,杨良宜先生着重指出仲裁的司法属性。他表示仲裁是等同于法院审理的司法程序,最终目的是在当事人的争议与对抗中寻找“事实真相”。由此引出仲裁一裁终局的问题,虽然监督法院原则上不能插手仲裁员对争议事实问题的认定,但是杨良宜先生通过援引判例强调,若仲裁员完全脱离证据,作出明显违背常理的事实认定,这种错误将上升为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对于法律问题的认定,并不是一裁终局。

随后,杨良宜先生重点介绍了国际仲裁的证据程序。目前ICC、SIAC等国际仲裁机构均已规定仲裁庭成立之后必须尽快召开案件管理会议(CMC)。案件管理会议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商讨出最适合案件的程序,并在会后由仲裁庭发布“第一号程序命令”与“程序时间表”,由各方当事人遵照执行。其中文件披露是处理书面证据的关键环节。由于仅依靠双方前期提交的文书,仲裁庭难以掌握完整案件信息,因此仲裁庭会在案件管理会议中决定是否需要提前披露、明确电子材料交换规范,并根据案件类型调整披露范围。欺诈案件适用大范围全面披露,仅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甚至无须相互披露,或仅开展非常有限的特定披露。同时杨良宜先生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补充,客观事实往往隐藏在看似不利的书面材料之中,无论材料是否有利于己方,均需如实完整出示。
最后,杨良宜先生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仲裁制度发展作出展望,他提出需要做好涉外法治人才梯队建设,引导法律从业者熟练掌握国际仲裁、证据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则,更好地投身全球商事争议解决实践。
三、与谈交流
与谈交流环节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郝振江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教授汪超。汪超对比分析了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仲裁发展差异。他指出,普通法地区诉讼成本高昂,推动仲裁业态发展成熟;大陆法地区诉讼收费相对较低,且普遍采用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司法对仲裁干预较强,当事人更倾向选择诉讼渠道。澳门仲裁历经双轨制到单轨制的变化,当前存在案件体量偏小、规则多照搬诉讼程序、临时仲裁使用率低、公众信任不足等问题。他提出,仲裁规则应突出简便高效的核心优势,无需刻意照搬复杂的诉讼程序。

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TL)常驻学者范思深。范思深在分享中谈到,仲裁最大优势是可以挑选熟悉行业、精通国际贸易、英文能力扎实的专业仲裁员,相比一般法官更能理解商业争议本质。她特别提醒,国际仲裁的文件披露规则对国内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法务要和律师密切配合,及时向管理层提示仲裁风险,避免因不熟悉国际规则而作出不利决策。

第三位发言人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欧颂律。欧颂律认为简单将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存在一定片面性,两大法系在商事审判与仲裁实践中的诸多做法已趋于相近。他强调,优质的商事争议解决关键在于个案化的案件管理,而非套用统一僵化的程序模板。过度宽泛的文件披露耗时耗力、成本高但收益甚微,是当前仲裁低效、费用高昂的症结所在。

第四位发言人是资深仲裁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前副主席黄锡义。结合自身香港仲裁实务经验,黄锡义提出相关实务议题供与会嘉宾探讨:在跨境商事仲裁实践中,中方当事人持有的涉密技术资料、经营数据等,常因适用国内保密法规而无法对外披露,导致案件推进受阻。对此,他提问探讨内地与香港相关配套细则的最新更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可参照适用的司法判例。

第五位发言人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徐之和表示我国正着力建设具备中国特色的世界级仲裁平台。当前地缘政治局势复杂多变,跨境商事纠纷持续增加,独立、专业、高效的国际仲裁机制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现阶段面临两大核心挑战,第一是需要向中外仲裁员普及本土化案件管理机制;第二是涉外领域合规体系有待完善,亟需出台数据保护、证据规范等配套指引,更好地匹配外资主体在文件披露、信息保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需求。

第六位发言人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秦男。秦男围绕《纽约公约》梳理了当前国际仲裁中的传统问题和前沿问题。传统问题首先是各国对《纽约公约》的解释标准不统一,部分法院脱离上下文语境解释公约条款;其次是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仍存在诸多现实阻碍。前沿问题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电子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有待厘清;第二,虚假仲裁乱象频发,存在当事人虚构仲裁程序、伪造裁决文书以进行恶意执行的情况;第三,仲裁员运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仲裁工作尚未形成统一行为规范。

第七位发言人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王海峰。她提出目前对仲裁欺诈没有统一标准,认为国际社会对仲裁欺诈应当确定一个核心概念和最低标准。对于国际仲裁的概念难以统一的问题,王海峰表示根源在于各国的民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制度存在分歧。她还关注到我国新仲裁法区分国内与涉外裁决的撤销事由,国内裁决可因伪造、隐瞒证据申请撤销,法院会开展实体审查;对涉外裁决则删除了相关证据事由,仅作形式审查。

第八位发言人是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张磊结合西方ADR发展实践与本土“枫桥经验”,提出公证和仲裁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里相辅相成的配套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在证据方面,公证可以为仲裁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第二,在制度衔接方面,公证与仲裁是多元简便机制中互补的两条路径;第三,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公证是仲裁裁决跨境落地的关键一步。

第九位发言人是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银行金融业务部主任戚诚伟。他表示近年来国内银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明显增多。一方面,银行跨境投融资业务增多,项目多采用境内主体控股境外的多层企业架构,资产集中于海外,仲裁裁决可依《纽约公约》跨境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具备较高市场认可度。另一方面,本地法院办案压力趋于饱和,银行常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仲裁以分流纠纷。针对当下国际仲裁普遍存在程序繁琐、耗时久、费用高的问题,戚诚伟提出,制定仲裁规则既要对标国际通行标准,也要精简流程,兼顾效率。

在自由交流回应环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发言。对于仲裁欺诈的问题,胡科表示此前仲裁法修订草案曾计划专门规制该问题,但相关内容最终未纳入定稿。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即便有权审查欺诈申请,也多以程序为由不予实质审理。他建议结合案件模式、行业背景综合判断,对仲裁欺诈开展实质审查。他同时指出,违规启动仲裁、借相关规则不当牟利等乱象已触及公共政策底线,亟需规范整改。

四、总结
讲座结尾,杨良宜先生向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捐赠亲笔签名系列著作,宋晓燕院长代表学院接收赠书,双方现场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马强伟
审核|宋晓燕 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