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 “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五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4-26浏览次数:103


2023425日中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五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强伟老师以《不可量物环境侵权的责任构成——沈某某诉工业设计研究院案评析》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新宽老师在线上参加了会谈。

 

马强伟老师首先以沈海俊诉工业设计研究院案为切入点,介绍了该案例的基本案情、诉讼经过和裁判结果。马强伟老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污染者的噪声排放限值均在国家标准以内却造成损害时,污染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由于增压泵的噪声未超过国家标准,故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强伟老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要求其主观上有过错,外观上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随后,马强伟老师又简要对比了邵瑞华诉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等三个案例,引出了本次判解研究的两大主线问题,分别为噪声污染等此类不可量物环境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和本案的诉讼标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噪声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马强伟老师从制度规范的层面,对立法演变做了梳理。对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审理的对象都为不可量物环境侵权纠纷,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等。对于被告能否以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问题,马强伟老师介绍了目前学界的二元归责理论,即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区分不同的侵权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指认为这些学说是为了纠正“凡有环境污染行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观念,避免过度干涉行为人自由。


对于损害赔偿和排除妨害责任的承担,马强伟老师认为目前法律的规定和适用还存在着混淆,例如对于排除妨害,原《物权法》第90条有适用的前提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上则无此限制。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预防性请求权,二者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对于预防性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6规定以及结合《民法典》相邻关系部分对相邻关系人权利限制的规定,可以得出:相邻关系不动产物权人享有物权的同时负有容忍义务,在容忍义务内不享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接下来,马强伟老师就相邻关系中不可量物侵入相邻土地的违法性标准,也即相邻人容忍义务的标准从比较法方面进行了溯源。马强伟老师介绍了德国法中的容忍义务的相关规定,不可量物侵入概念的罗马法起源,耶林、沃尔夫等学者的理论阐述等等,并指出不可量物侵入合理容忍义务的内涵在于主体与不动产的用益关系。对于容忍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马强伟老师采取了《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的规定,并提炼出四个具体的分析层次,包括妨害是否为重大的妨害、这一妨害是否为当地通行、妨害是否可以经济上可期待的措施予以制止、是否成立牺牲补偿请求权等。

最后,马强伟老师提到了公法中行政许可和环境标准对容忍义务的影响,认为公法中确定的环境标准是私法中容忍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再次点明,在噪音、光等不可量物侵入案件类型中,法院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当事人排除妨碍的请求,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这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的现实问题。

与谈人孙新宽老师马强伟老师进行了充分对话。孙新宽老师首先肯定了区分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不同的必要性,并总结了容忍义务要和公法标准进行协调的问题、法官沉重的个案裁判义务和同案不同判的现实问题。除此以外,孙新宽老师还就法经济学中就初始权利分配问题提及了科斯与卡拉布雷西等学者经典文献中的几个规则并推荐同学们进行阅读学习。

至此,本次判解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供稿人:郭曹楠

 供图人:李博

 审阅人:黄泽敏